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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昨日下发通知要求,RQFII试点机构在香港募集人民币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资产配置时,在获批的投资额度内,资金投资于股票及股票类基金不得超过募集规模的20%,不少于募集规模80%的资金投资于固定收益证券,包括各类债券及固定收益类基金。

通知称,央行和证监会可以根据审慎监管的原则,对投资比例做出调整。托管及结算代理银行负责监督试点机构境内证券投资符合央行和证监会规定的投资品种和比例。央行要求,试点机构应当根据相关规定,选择一家同时具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和银行间债券市场结算代理人资格的境内商业银行(托管及结算代理银行),开立境外机构人民币基本存款账户(基本存款账户)和境外机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

试点机构专用存款账户的支出范围是:买入证券支付的价款、汇出本金和投资收益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支出。除开放式基金外,试点机构如需汇出投资收益的,应当提供境内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和相关税务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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