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证券不服管辖权裁定 提起上诉

2014年02月24日 09:25  财经网 

  就在光大证券“乌龙指”当事人杨剑波[微博]状告证监会[微博]立案之后,因“乌龙指”引发的另一场诉讼——股民维权案件也在逐步推进。日前,因上海市二中院驳回了光大证券的管辖权异议,裁定上海二中院对光大证券内幕交易投资者维权案件具有管辖权,光大证券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法院深入、全面和审慎的作出裁量。

  根据网易财经获悉的上诉状显示,光大证券要求裁定撤销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沪二中民六(商)初字第35号《民事裁定书》。

  所述理由主要有以下四点:一是一审法院关于本案具体民事案由不影响管辖权的主张应予以纠正,应驳回被上述人关于信息误导的起诉;二是一审法院直接以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8.16”内幕交易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指定管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相悖;三是一审裁定对本案级别管辖的认定既相互矛盾,亦与最高人民法院《通知》的精神相悖;四是根本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仍无法确定本案由一审法院管辖。

  光大证券方面称,本案属于新型案件,在我国证券期货市场没有先例,当前的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尚不完备。一审法院作为率先受理此类案件的人民法院之一,其对本案的裁判将会给全国其他法院受理和管辖相关案件提供参考依据,影响重大。因此,请法院深入、全面和审慎的作出裁量。

  尽管光大证券方面打出“管辖权异议”这张牌,被外界解读为拖延诉讼时间,但上海市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证券维权律师吴立骏则对网易财经表示,光大证券提起的管辖权上诉争议一案并非坏事,由于我国内幕交易的管辖问题一直未出细则,导致管辖法院具有不确定性的问题。光大证券上诉虽然难以影响最终管辖结果,但为今后数量众多的内幕交易的索赔案件,带来了管辖地预期稳定的作用,也为将来的司法解释打下了实践的基础。

  正在办理此次投资者维权案件的吴立骏提醒,在2013年8月16日下午13点至14点22分之间买入沪深300指数对应的300只股票中任意一只股票,或在前述时段曾经买入180ETF、50ETF、股指期货多头合约的投资人,均可以报名参加向光大证券内幕交易违法行为的索赔。(赵婷)(编辑:余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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