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福生科案先行赔付探索投资者保护新模式

2013年07月03日 00:59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观韬律师事务所 杨光

  2012年9月14日,证监会对万福生科(湖南)农业开发股份公司(以下简称万福生科)涉嫌财务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立案稽查。该案为首例创业板公司欺诈发行股票的案件。万福生科发行上市过程中,保荐机构平安证券[微博]、审计机构中磊会计师事务所及湖南博鳌律师事务所等三家中介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员涉嫌未勤勉尽责,出具的相关材料存在虚假记载,后续分别被立案调查并予以处罚。

  2013年5月10日,平安证券作为万福生科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出资3亿元人民币设立“万福生科虚假陈述事件投资者利益补偿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补偿基金”),委托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护基金公司”)担任基金管理人。专项补偿基金采取“先偿后追”模式,即平安证券先以基金财产偿付符合条件的投资者,然后通过法律途径向万福生科虚假陈述的主要责任方及连带责任方追偿。

  采用此种由虚假陈述民事责任主体一方设立基金,委托保护基金公司作为管理人,先行赔付实际遭受损失的投资者的模式,在以下方面充分体现了对投资者的保护:

  第一,减少了投资者进行虚假陈述民事诉讼的耗时、举证责任的繁琐及维权成本,降低事件对市场的影响、平衡各方的利益关系。作为民事侵权赔偿诉讼外的责任人与投资者的和解方式,是合法、有效的。

  第二,在当前的情况下,由保护基金公司作为受托管理专项补偿基金的管理人,是最好的选择。保护基金公司拥有多年风险处置的经验,并且拥有专业优势,能够依据公益性、中立性的原则,独立开展专项补偿基金日常管理及运作,并聘请由法律、会计专家等组成的顾问团,对补偿方案及补偿工作中涉及的重要问题,进行充分研究论证。万福生科投资者利益补偿专项基金具体补偿计算贯彻“充分补偿”原则,对同时符合多种不同情形的投资者,分别计算并按有利于投资者原则确定最终补偿金额,切实地维护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有人提出,由保护基金公司管理专项补偿基金没有法律依据,不属于保护基金公司的职责范围,这是一种误解。保护基金作为管理人,不是行使行政管理职能,而是民事主体之间的委托与受托的法律关系,保护基金对外提供的是一种管理专项补偿基金的服务。另一方面,保护基金公司作为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以保护投资者为宗旨的非盈利性机构,接受平安证券委托担任补偿基金管理人,也是其职责所在。

  在本案中,平安证券3亿元专项补偿基金的设立并委托保护基金公司管理、代为赔付受损投资者,开创了中国资本市场投资者损失先行补偿的先河,此种模式是类似事件解决方式上的新探索,也为未来建立更为快捷、有效的投资者保护基金,建立更为规范的市场规则做出了新的尝试。

  根据中国证券市场的现状与发展,未来能否建立由保护基金公司直接设立针对个案的“专项补偿基金”,向因上市公司虚假陈述遭受损失的投资者进行先行赔付,再向责任方进行追偿的制度,调整、完善、扩大保护基金公司的职能。在虚假陈述民事责任主体的责任暂不明晰或者责任主体无力设立专项补偿基金的情况下,建立该赔付机制显得尤为必要。

  毋庸置疑,本次万福生科案,投资者保护基金受托管理专项补偿基金,代为向投资者进行补偿的做法,既开创了资本市场投资者保护方式的先河,又为进一步探索如何更好的保护投资者提供了新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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