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股发行改革意见最快月底公布 IPO开闸没悬念

2013年06月08日 08:33  金羊网-新快报 

  新快报讯 昨日晚间,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征求意见到21日结束,结束后监管部门根据征求意见情况进行修订并正式发布。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方案方案正式发布后,在审企业已完成审核进程,并且符合新的发行改革方案内容要求的,就具备了给予核准批文的条件。

  分析人士说,根据进程推测,IPO很可能在三季度开闸。而从意见稿传递出的信息看,虽然没有根本性变化,但对新股发行无论在信披、套现等环节的监管都更趋严格。

  新股预先披露时间进一步提前

  根据意见稿,为加强社会监督,招股说明书预先披露时点将进一步提前,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正式受理后,即在中国证监会网站披露。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在审企业,可申请先行发行公司债。发行人通过发审会并履行会后事项程序后,中国证监会即核准发行,新股发行时点由发行人自主选择。放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核准文件的有效期至12个月。

  新股发行时,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允许符合条件的个人投资者参与网下定价和网下配售。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下的,提供有效报价的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应分别不少于20人;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的,提供有效报价的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应分别不少于50人。有效报价人数不足的,应当中止发行。

  限售满两年内减持价应不低于发行价

  意见稿要求,发行人控股股东、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公开承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提出上市后五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预案应包括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可能采取的具体措施等。具体措施可以包括发行人回购公司股票,控股股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等。

  发行人还应当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披露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对不履行承诺的行为,证监会将及时采取监管措施。

  公募基金社保获优先配售权

  根据意见稿,网下配售的新股中至少40%应优先向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和由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配售。

  公司股本4亿元以下的,网下配售比例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60%;公司股本超过4亿元的,网下配售比例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70%。余下部分向网上投资者发售。既定的网下配售部分认购不足的,应当中止发行,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不得向网上回拨股票。

  网上投资者有效认购倍数在50倍以上但低于100倍的,应从网下向网上回拨,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5%;网上投资者有效认购倍数在100倍以上的,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30%。

  值得一提的是,对网上发行的股票,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采用现行按申购量配号抽签确定中签号码的方式进行配售,也可以采用按申购账户配号抽签确定中签账户并配售等量股票的方式配售。

  上市当年即亏的将被稽查

  意见稿强调,审核过程中,发现发行人申请材料中记载的信息自相矛盾、或就同一事实前后存在不同表述且有实质性差异的,中国证监会将中止审核,并在12个月内不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推荐的发行申请。发行人、中介机构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及相关法律文书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移交稽查部门立案查处,暂停受理相关中介机构推荐的发行申请;查证属实的,自确认之日起36个月内不再受理该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并依法追究中介机构及相关当事人责任。

  意见稿还要求,发行人和承销商不得向发行人、发行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销商及上述人员的关联方配售股票。

  值得注意的是,意见稿对上市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滑50%以上或上市当年即亏损的给出了比目前更严厉的措施——中国证监会将自确认之日起即暂不受理相关保荐机构推荐的发行申请,并移交稽查部门立案稽查。除非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已经明确具体地提示上述业绩下滑风险、或存在其他法定免责情形。

  此外,意见稿还要求拟上市公司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使用浅白语言,提高披露信息的可读性,方便广大中小投资者阅读和监督。

  第二批IPO财务抽查名单出炉邮政速递、广东超讯通信入选

  新快报讯 来自中国证监会网站的消息显示,首次公开发行(IPO)在审企业财务专项检查第二批抽查名单出炉,其中邮政速递、广东超讯通信均入选。

  IPO在审企业财务专项检查工作开展以来,截至5月31日,发行人及中介机构专项自查工作已全部完成。目前第一批30家企业的抽查工作也已基本完成。根据相关规定,IPO财务专项检查自查报告延期提交的最终截止日为2013年5月31日。4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证监会共收到106家企业提交终止审查的申请,加上3月31日前提交终止审查申请的162家企业,自财务专项检查工作开展以来,共有268家企业提交终止审查申请。

  此外,在3月31日前中止审查的107家企业中,共有12家提交了自查报告。根据IPO财务专项检查工作部署,需要在延期提交自查报告的企业中抽取10家进行抽查。因4月份以来提交自查报告的只有12家企业,因此此次随机抽取出两家企业,其余10家企业均列入第二批抽查名单(见附件)。

  为防止少数企业借撤回之名规避财务自查义务,证监会强调,对于在IPO财务专项检查过程中主动申请终止审查的企业,自终止审查之日起一年内再次申报IPO时,仍然需要根据本次财务专项检查的有关要求履行自查义务,在申报IPO申请材料时应同时提交财务自查报告。证监会将进行抽查。对于2013年3月31日之后新申报IPO的企业,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应重点关注可能造成粉饰业绩或财务造假的12个重点事项。

  IP O 财务专项检查抽查阶段企业名单(第二批)

  板块 发行人名称

  主板 金龙精密铜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小板 海宁联丰磁业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超讯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全筑建筑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航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创业板 北京麒麟网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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