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微博)北京10月19日电(记者 杨波)证监会19日晚间发布了关于修改《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办法”)的决定,自发布之日开始执行。
监管办法明确规定:证券公司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最多可以在证券公司参股的2家公司兼任董事、监事,但不得在上述公司兼任董事、监事以外的职务,不得在其他营利性机构兼职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
监管办法明确了申请董事、监事的程序:申请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任职资格的,应当由拟任职的证券公司向证券公司注册地派出机构提出申请,申请经理层人员任职资格应当由本人向其住所地派出机构或由拟任职的证券公司向公司注册地派出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材料。
对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未能尽责的情况: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未能勤勉尽责,致使证券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风险的,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可以撤销相关人员的任职资格,并责令公司限期更换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
监管办法规定:分支机构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致使证券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风险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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