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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光裕内幕交易索赔案再审陷僵局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8月04日 02:55  中国经营报微博

  许浩

  经过近1年后的等待后, “黄光裕内幕交易民事索赔案”再度开庭。

  7月24日上午9点,中关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两位股民诉黄光裕、杜鹃内幕交易赔偿纠纷一案在北京二中院开庭审理。

  这是继2011年9月7日,股民起诉黄光裕、杜鹃内幕交易索赔案撤诉后,又提起的同类诉讼。

  虽然《证券法》明确规定,“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是由于至今没有出台配套的司法解释,如何计算投资者的损失、如何证明原告的损失与内幕交易具有因果关系,由谁来承担举证责任等问题都没有具体的依据。

  这使得内幕交易民事索赔案件长期被拒之门外,未能进入司法程序。

  黄光裕被诉内幕交易民事赔偿一案,被人们寄予厚望,希望此案能为司法实践积累经验,促进内幕交易司法解释尽快出台。

  举证交锋

  在7月24日的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并未到庭,而是由双方的代理律师出庭。

  记者了解到,当日庭审的焦点问题是,如何证明股民损失与黄光裕内幕交易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以及由谁负责举证。

  原告方提供的证据也较为简单,仅有3份证据,分别为股票账户、资金股份对账单以及黄光裕案一审判决书、二审判决报道。而被告方黄光裕则提供了32份证据。

  原告方代理律师张远忠对记者表示,原告方的三份证据已经充分证明股民因为黄光裕内幕交易受到了损失。比如资金股份对账单证明了原告买卖中关村股票的事实、以及因被告的内幕交易行为导致原告投资受损的事实。

  而黄光裕方面的代理律师对此观点,提出了异议。黄光裕代理律师李默认为,虽然《证券法》第76条规定,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只有投资者的损失是因内幕交易造成时,内幕交易行为人才对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而从目前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无法证明这种因果关系。

  黄的另一位代理律师付三中表示,原告方提供的证据,证明黄光裕、杜鹃交易中关村股票的行为是如何给原告方造成损失。

  他认为,系统风险是原告甚至被告股票损失的根本原因。两名原告主张交易中关村股票损失的期间为2007年8月底~2008年11月,此间正是美国次贷危机引起国际性金融危机时期,这次金融危机导致国际证券市场和中国证券市场大幅下跌。

  在下跌过程中,中国A股市场各板块下跌幅度均超过70%,中关村所在的房地产板块下跌则超过了80%。

  “中关村股票下跌的主要原因是由于系统性风险造成的,而不是内幕交易所致。” 付三中说。

  对此问题,张远忠认为,对于证明股民损失与黄光裕内幕交易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举证问题,被告方应当承担更多的举证责任。原告要能承担证明自己有交易、有损失、对方存在证券欺诈行为的即可。

  “证券欺诈具有国际共通性,美国法律及规定,此案案件由被告方负责举证,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当依据国际惯例进行审理。”张远忠说。

  黄光裕方面的另一位代理律师许敬斌则表示,原告方提出的 “依据国际惯例”是无理要求。他认为,内幕交易民事索赔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各国规定不一致,根本不存在所谓国际惯例。

  “此案的举证责任,应该依据中国民事诉讼法中 ‘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证明责任应在于原告。” 许敬斌说。

  经过一天的开庭审理,这两起案件暂无结果,法院将择日再审。

  700万来由

  “黄光裕内幕交易民事索赔案”起因是两年前的一份刑事判决。

  2010年8月30日,黄光裕案终审因非法经营罪、内幕交易罪和单位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同时被判罚金6亿元,没收财产两亿元。

  2010年8月,黄光裕刑事案终审判决后,民事赔偿诉讼接踵而至。多位因购买中关村科技而遭受损失的股民,准备向黄光裕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由于现行的国内法律不支持 “集团诉讼”,受损失的中小股民只得逐一起诉维权。2011年2月23日,股民李岩诉黄光裕“内幕交易赔偿案”由北京二中院正式立案。

  此后,此案的诉讼经历可谓一波三折。

  2011年9月6日,此案件首次开庭审理,因黄光裕、杜鹃的代理人提出管辖异议,法院宣布休庭择期继续开庭。

  10天后原告李岩撤诉。时隔3个月后,四位股民再次以“内幕交易民事索赔”为由,起诉黄光裕、杜鹃。

  被告方再次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今年5月30日,北京高院裁定北京第二中院对此案具有管辖权。

  在7月24日庭审现场,该案又出现新的变化。2011年12月底,原告方共有4位股民提起诉讼,在本次临开庭前,有两名原告已经撤诉,仅剩两名股民参与诉讼。

  根据《中国经营报》记者获得的原告起诉书显示,7月24日,开庭审理的两宗案件原告为李岩和吴屹峰。李岩是第一个向黄光裕提起诉讼的股民,在去年第一次起诉之时,李岩索赔金额仅有155元。而此诉讼的索赔金额已追加到89万元。另一名原告吴屹峰的的索赔金额达到了647万元。两名股民的索赔额超过了730万元。

  为何股民李岩索赔金额从155元提升至89万元?对此问题,原告方的代理律师张远忠并未做明确说明。此外张远忠表示,此次撤诉的另外两位股民并非以后不会起诉,而是出于诉讼策略的需要,有其他的安排。

  “现在,已经有近两百名股民委托我们进行维权,根据案情的发展,我们会有步骤地采取相应的措施。”张远忠说。

  僵局待破

  黄光裕内幕交易民事索赔案被法学界认为,在相关法规缺失的情况下,此案的判决据有标杆性意义。这也是此案引发关注的原因所在。

  内幕交易与证券市场如影随形,1999年7月1日,《证券法》正式实施时,便规定对于虚假陈述、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三类行为要承担民事责任,其中《证券法》第76条规定: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但目前,最高法院只出台了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的民事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却迟迟不见踪影。

  特别是2001年9月21日,最高法院下发了《关于涉证券民事赔偿案件暂不予受理的通知》,要求各地法院暂不受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的民事赔偿案件。这份通知使得投资者的内幕交易民事索赔权长期被排除在司法机关之外。

  6年后这扇大门才被重新打开。2007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文件下发到全国各级法院,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侵权行为的民事索赔被解禁。

  但在实践中,内幕交易民事索赔仍然被一扇看不见的玻璃门阻挡。从2007年至今,全国范围内仅有3起内幕交易民事索赔案在法院立案。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郭峰认为,内幕交易民事赔偿的难点就在于内幕交易行为与股民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计算方式难以确定,在立法技术层面较为复杂,厘定内幕交易行为与投资者损失之间的关系十分困难。

  黄光裕内幕交易案回放

  2010年8月30日

  “黄光裕案”二审之后,因“内幕交易罪”等三项罪名被判处14年有期徒刑的黄光裕,已在狱中服刑至今。

  2010年9月

  股民李岩对黄光裕等人提起“内幕交易赔偿”诉讼,2011年1月初,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正式立案。

  2011年9月6日

  股民李岩起诉黄光裕内幕交易赔偿一案在北京二中院正式开庭。开庭仅半小时后,李岩等原告一方就提出增加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新的证据,并追加诉讼标的,而被告方代理律师则对此提出异议。之后,法官宣布休庭,由合议庭合议后,再决定是否接受“原告追加诉讼标的和提供新证据”的请求。但是李岩于2011年9月16日撤诉。

  2011年9月19日

  李岩等四名股民再次起诉黄光裕,该案件原计划于2011年12月15日开庭,但是黄光裕一方于2011年12月6日再次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

  2012年2月10日

  法院驳回管辖权异议,但是黄光裕妻子杜鹃对法院作出的驳回裁定进行上诉。

  2012年5月30日

  北京高院驳回管辖权异议上诉申请,裁定北京第二中院对此案具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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