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中铭:不应向B股H股支付对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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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15日 17:21 新浪财经 | |||||||||||
曹中铭 证监会主席尚福林在6月27日召开的国务院新闻发布会上表示,第二批42家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完成之后,将不会进行第三批试点,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将随之全面铺开。由于前二批试点公司都只存在A股,铺开后对于含B股和H股的公司如何进行股改正日益成为市场关注的焦点。近期,市场上流传本月20日左右,中国证监会在总结前两批股改试点工作
B股H股是否应该获得对价,目前市场上争论不休。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 著名经济学家刘纪鹏认为,H股肯定不会补偿,H股股东买的就是流通股。A股公司发行的H股没有暂不流通的问题。对于含B股的公司应区别对待,可以肯定的是外资不会补——外资买的就是流通股。另一种观点认为,从国际投资者对H股的态度来看,拥有大量的不可流通的国有股和法人股,是H股市场的投资价值在很长一段时间内被持续低估的重要原因。就持股成本而言,虽然对于多数两地同时上市的股份来说,H股的IPO价格是低于A股IPO价格的,但却仍大幅高于非流通股股东的持股成本。如果H股股东不能获得对价,有可能引发国际诉讼的风险。还有观点认为,B股和A股不是互相隔离的市场。B股和A股同在沪深证卷交易市场交易,同属一个资本市场,同受一个《证券法》和《公司法》约束;现在B股基本上是国内投资者,境外投资者大多已经退出,B股股东同样深受股权分置之害,因此应该获得对价。 在这里,我们首先应该弄清楚的是,进行股权分置改革,非流通股获得流通权是打破了当初的契约的。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是对价,而不是什么补偿,因此不能以原先的持股成本或者持有的B股下跌了多少来作为要求支付对价的依据。如果以此作为要求支付对价的依据,那显然是不能成立的。在四年的大熊市中,A股股东所遭受的损失比B股和H股的股东都要大得多。如果将对价理解为补偿的话,可以说,目前任何一家的补偿都是不到位的,就算是10送5的物华股份同样相差甚远,况且,流通A股的股权不知变更了多少次,那到底补偿谁才是应该的呢?又怎么样进行补偿呢? 而笔者以为,进行股权分置改革,从根本上讲,不应向持有B股和H股的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理由如下: 其一,由于A股和B股、H股是割裂的,不同的发行市盈率和价格等已体现了B股和H股流通股东的利益。比如中石化在A股发行价为每股4.22元,H股发行价只有1.66元,但在分红时却是同股同权,这本身就是A股和H股之间的不平等,如果也向B股H股支付对价,则这种不平等被无形放大,此情形在B股也同样存在。 其二,股改后非流通股所获得的流通权是在A股市场的流通权,将来也只会在A股市场上流通,而不会在B股或H股市场上流通。由于非流通股在上市公司中占据较高的比例,流通后大面积的“扩容”对个股股价的“拖累”作用肯定是存在的,在割裂的市场中,受到影响的是A股股价,而对B股H股基本上不会产生什么影响。 其三,当初非流通股东只是对A股流通股东承诺不上市流通,对B股H股流通股东并没有作出这样的承诺,现在非流通股要获得流通权,才向A股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况且,股改后非流通股只在A股市场流通,B股和H股流通股股东没有理由要求支付对价。如果也向B股H股支付对价,对A股流通股东显然是不公平的。 新浪编者注:本文为作者授权新浪网独家刊登之作品,所有媒体及网站不得转载,除非获得新浪网及作者本人书面授权并注明出处为新浪网。欲转载者请来信finance2@staff.sina.com.cn, 或致电:(010)82628888 转5173联系。本文观点纯属作者个人意见,与本网站立场无关。非常感谢广大网友对新浪财经频道的支持,欢迎赐稿与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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