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停止试点方能救市与谢百三商磋(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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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28日 16:28 新浪财经 | ||||||||
幽浮 本人的《就停止试点方能救市与谢百三教授商磋》 一文有以下修改: 第三部分“三、谢百三教授的“契约论”是错误的”内增加第7自然段:
人大财经委调研室副主任、证券法修订起草工作小组组长许健4月24日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说:“现行证券法本就是一个‘全流通’概念的法,因此,此次证券法修订根本不存在解决股权分置问题”。这就证明:《证券法》公布之后行政继续操控“半流通”,不仅违反《民法通则》,而且违反《证券法》。“半流通”的后果“高溢价”当然也是违法的。 第四部分之3: “3、依照《民法通则》第134条的规定,应当“恢复原状”。张卫星的“定股法”,按不同股本单位实际投入公司资本的比例,对非流通股缩股、或者拆细流通股,就是唯一合情、合理、合法、公平、简捷的“恢复(股本)原状”的技术办法”。 改为: 3、《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 高溢价的表现形式,是公司欠流通股东很大一部分投资对应的股本。例如600588的36.68元/1.12元/股-1股=31.75股。 所以,公司应当返还流通股东31.75股。张卫星的“定股法”,按不同股本单位实际投入公司资本的比例,拆细流通股,就是唯一合情、合理、合法、公平、简捷的返还财产办法。 新浪编者注:本文为作者授权新浪网独家刊登之作品,所有媒体及网站不得转载,除非获得新浪网及作者本人书面授权并注明出处为新浪网。欲转载者请来信finance2@staff.sina.com.cn, 或致电:(010)82628888 转5173联系。本文观点纯属作者个人意见,与本网站立场无关。非常感谢广大网友对新浪财经频道的支持,欢迎赐稿与合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