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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停止试点方能救市与谢百三教授商磋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25日 17:45 新浪财经

  幽浮

  早在今年3月,幽浮就发表文章说,任何不以张卫星“定股法”为基本思路的、包括张卫星“定价法”在内的“试点全流通”办法,必定进一步搅乱A股市场。幽浮坚决支持谢百三教授呼吁立即停止“试点全流通”。教授对“试点全流通”恶果的预测、分析更全面、尖锐。

  谢百三教授对A股市场弊端的感性认识是敏锐的,立场是端正的,不阿谀奉承也是有目共睹的。但是,教授对A股市场弊端理性认识的研究还欠缺深度。

  一、幽浮的基本观点

  1、停止全流通试点并不能拯救A股市场。2002年6月以来大盘的走势已经充分证明了这一点。

  2、停止全流通试点不能制止持续暴跌,但是可以延缓暴跌的速度、减轻烈度。

  3、只有张卫星的“定股法”才能拯救A股市场。

  二、A股市场的主要矛盾是什么?

  谢百三教授最近说过“股权分置确实是万恶之源”。这说明教授还没有理清关于A股市场“特色”的主要矛盾问题。

  1、幽浮认为,A股市场的主要矛盾是股权分裂。也可以说是“非流通股股本泡沫与流通股本高溢价之间的矛盾”;

  2、股权分裂的实质是非流通股东与流通股东双方权益全面、绝对的对立;

  3、股权分裂的一方当事人为流通股东、另一方当事人为包括政府在内的非流通股东。因为政府是国有非流通股的股东、财政是股权分裂的最大受益人。所以,政府实际也是股权分裂这个主要矛盾的“民事”当事人。政府与非流通股东(也包括私人非流通股东)立场基本相同、利益基本一致。国资委关于解决股权分裂问题的态度、表现也充分证明了这一点;

  4、股权分裂的主要表现是非流通股东享有掠夺性的控股权益(圈钱、掏空公司、配合庄家等)和掠夺性的分红权益;

  5、股权分裂的原因是“行政主导高溢价+半流通+不做空”。其中“行政主导高溢价”也可以抽象为“股价歧视”,

  6、“股价歧视”是A股市场的“万恶之源”。“恶”指果、“源”指因。“万恶之源”本身就是表述因果关系的。

  股权分裂是对A股市场“万恶”的概括和抽象,显然不是A股市场的“万恶之源”。

  A股市场的“万恶之源”,应当是“行政主导高溢价”,这在IPO、增发、配股、债转股各环节表现得都非常充分。如果再精练一点,可以说“股价歧视是A股市场的万恶之源”。当然,“高溢价”是目的,“半流通+不做空”是手段。如果当初是“全可流通+做空机制”,“高溢价”的目的根本无法实现。这也正是今天“视全流通如洪水猛兽”的原因。

  三、谢百三教授的“契约论”是错误的

  教授说:“股权分置(裂)本是市场建立之初,特定的政治、社会条件下,在市场各方利益博弈后形成的一种契约”。也有人说:“证券法允许溢价、流通股自愿买卖”。这些看法只看到了《招股说明书》契约的形式,而没有看到《招股说明书》内“高溢价”、“半流通”的“行政强制”、“显失公平”的实质。

  首先,《证券法》允许“溢价”,并不等于允许“显失公平”的“高溢价”。

  “高溢价”的过程、后果“显失公平”。违反《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的“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其次,“高溢价”是行政机关通过审批形式主导的;“招股契约半流通”条款,是行政机关通过审批形式强制的。不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能脱离后果简单视为“自愿”行为。没有真实、自愿要件,不构成“契约”法律关系。

  再次,《证券法》、《公司法》并没有给“行政主导高溢价”、行政强制“招股契约半流通”提供任何法律依据。即使牵强推理出类似“含义”,也是违法的。因为《民法通则》与《证券法》、《公司法》之间是上位法与下位法的关系,不是普通法与特殊法的关系。

  “行政主导高溢价”、行政强制“招股契约半流通”过程及其后果都“显失公平”。因此,设定、操控“行政主导高溢价”、行政强制“招股契约半流通”等规章是违反《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的违法抽象行政行为。

  还有,《公司法》的立法本意是股东合意增值,如1+1=3,而不是把1+1变为一方掠夺另一方的、减值性的1.5=0.3股权分裂状态。

  所以,公平调整股本比例不是推翻有效契约,不是“契约重订”,而是纠正实质非法的民事侵权。

  四、“国家股、法人股把所获得利益全部‘归还’给流通股股东”,有现实技术办法,是合理的、合法的

  1、前面我们已经论证了“行政主导高溢价”违反《民法通则》第4条。所以,行政机关有权力、责任、义务“主导”强制纠正之,而不需要两类股东“讨价还价”。

  2、非流通股东因为行政机关的违法行政行为获得权益,构成民事侵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依照《民法通则》第134条的规定,应当“恢复原状”。张卫星的“定股法”,按不同股本单位实际投入公司资本的比例,对非流通股缩股、或者拆细流通股,就是唯一合情、合理、合法、公平、简捷的“恢复(股本)原状”的技术办法。

  五、谢百三教授的“流通溢价论”是时髦的错误论点

  教授说“赋予非流通股东流通权使其获取适当收益,……”,也是犯了“流通(必然)溢价”的“时髦”错误。

  在成熟市场,“流通溢价”多表现在IPO环节,实际是“创业价值”的体现。普遍溢价,但不是A股市场这样绝对溢价、“高溢价”。

  上市以后的“溢价”,包括“成长性溢价”和“投机性价差”两个部分。“投机性价差”有时是折价、甚至大幅折价。出售控股股本,如果考虑时间成本,则普遍是“折价”,而不是“溢价”。至于增发、债转股时,老股本“折价”倒是普遍现象。

  普通股权力溢价、利益折价,一定角度看,也是“流通折价”的表现。上市多年以后,控股股本折价更是普遍现象。原因在于控股股本有额外的“控股权益”。例如:

  股东与公司之间不得存在同业竞争关系,是指平行产品的竞争,而不是上下游产品的竞争。上下游产品之间的购销关系,就存在合法的“机会价值”;限制股东与公司之间关联交易的目的是“公平价格”,并不排斥“公平价格”基础上任何股东的“优先机会”,这也是控股权益;还有安排公司人员等,也是控股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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