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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运作失范 增发狮子大开口--拯救股市(52)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1月04日 20:34 新浪财经

  第四章 上市公司运作失范

  一、恶性圈钱,真实的谎言?

  增发:狮子大开口

  上市公司在股市圈钱,这已是公开的秘密,然而,2001年管理层颁布的《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及《关于做好上市公司新股发行工作的通知》,更是打开了股市圈钱的防洪闸泄洪。《通知》出台后,上市公司恶性圈钱像山洪暴发般地冲了出来。

  一是公告增发新股的公司剧增,从2001年3月25日至6月1日,先后有66家公司提出了增发方案,加上当年一季度已有14家公司实施了增发,这样,不到半年时间,增发新股的上市公司就多达80家。而2000年全年增发新股的上市公司还不到20家。

  二是原来计划配股的公司纷纷放弃配股而改为增发。有的年报提出配股尚未审议的,趁股东大会召开之际,由大股东以临时提案方式对配股预案予以窬觯龇⑵唐降缆贰8H展煞荻禄崽峤坏呐涔稍ぐ福谀甓裙啥蠡嵘暇驮獾搅朔窬觥M斗炊云钡拇蠊啥H占湃衔哉招鲁鎏ǖ摹渡鲜泄拘鹿煞⑿泄芾戆旆ā罚靖显龇⑻跫ㄒ榉牌涔桑≡裨龇ⅰ?lt;/p>

  有的公司由于年报出得较早,股东大会也开得较早,配股预案已经生米煮成熟饭。但为了多圈钱,便将已经通过的配股预案“处决”,由董事会重新提出增发方案。南京中达已在股东大会上通过了配股预案。《通知》出来之后,公司立即见机行事,把握住这天赐圈钱良机,放弃配股而改为增发。按配股计划,公司募集资金充其量不过2.5亿元,改成增发之后,公司计划增发不超过4500万股A股,圈钱计划迅速增加到6.8亿元。

  三是增发圈钱数额惊人。友谊股份于2000年3月刚刚实施配股,计划募集资金1.1亿元,由于大股东放弃配股,实际筹集资金仅4000多万元,而这次借《通知》之“东风”,拟增发5000万股A股,一次就能募集资金7亿元,为去年配股实际筹资额的17.5倍。更有甚者,申能股份一家就将通过增发从投资者手里圈走现金29亿元!

  截至2001年底,全年已有16家公司实施了增发,筹资总额162.45亿元,平均每家公司通过增发筹资10.15亿元,这大大高于36家新发行上市公司和65家配股公司平均每家筹资6.06亿元和3.67亿元的水平。

  1999年,全年新股发行及配股共募集资金773亿元,2000年这个数字是 811.8亿元,加上增发新股、配股,总共募集资金也只有1300多亿元。而2001年,仅增发一项,证券市场全年的资金需求就有可能达到1500亿元。如此巨大的资金需求,市场能承受得了吗?

  2001年,一家上市公司提出拟增发筹资20个亿,而该公司的净资产总额仅12亿元左右,这种“小马拉大车”的举动一时令市场哗然,而目前类似的增发公司已不是个别。动产募资10个亿、10多个亿的上市公司,募集资金量大大超过公司净资总额。有关统计资料显示,已公布的拟增发公司中,增发数量超过4000万股的高达80%,上市公司“狮子大开口”成为再融资的一大特色。

  上市公司融资活动在2001年达到高潮,发行新股、配股、增发以及发行可转债等呈全面开花之势。尤其是在再融资方面,高价增发成为诸多上市公司的首选。

  2000年沪深两市有24家上市公司增发股票,募集资金达219.38亿元,平均每家募集资金9.14亿元,远高于上一年配股公司的平均每家可募集资金额3.18亿元。2001年3月新的股票发行管理办法一出台,上市公司发现增发可以避过配股发行对象仅为老股东,及对净资产收益率标准和发行时间间隔的限制,没有了对融资规模与数量的限制,于是纷纷提出增发方案,部分公司如南京中达当即弃配改增。多家上市公司提出、实施增发方案,动辄筹资数亿、数十亿元的增发方案不断见诸报端。

  但增发过滥的问题引起了市场的反感,投资者纷纷对增发股票“用脚投票”,弃股而逃。市场关于上市公司融资问题的讨论逐渐升温,人们愈发关注起上市公司的“圈钱”行为。与此同时,一些上市公司仅仅为了再融资而找项目,个别公司甚至是编项目,以致公司募集资金投向横跨多个行业。最典型的就是一家传统行业的纺织上市公司,配股改增发后,决定将募集资金投向移 动通讯、电讯技术及石油设备等一系列高尖端行业,而另一家所谓高科技数码网络公司,却决定将增发资金用于水电站项目的投资。还有一些资产负债率颇低的上市公司,不想办法合理利用财务杠杆,向银行低成本融资,只将注意力投向证券市场,一味向股东增发。

  监管部门于2002年3月出台了《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对上市公司的配股和增发制定出新的规定,但这一有着较强市场化色彩的管理办法比较宽泛,在目前中国证券市场还不成熟的背景下,缺乏相应的明确约束,许多上市公司往往会自觉不自觉地钻政策的空子,给市场未来的健康发展带来巨大隐患。为了规范上市公司的再融资行为,防止一些公司恶意圈钱,监管部门应该制定并出台更具体的有关再融资的规定。

  对上市公司配股、增发的募集资金总量应该有不超过该公司净资产额的限定,比如应规定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50%,这样更合理。对再融资公司的募集资金投向也应该有一定的规定,比如募集资金所投的项目应该比较集中,有较大的关联性,原则上不要跨行业。对于那些在经济结构调整中,属于国家不鼓励发展行业的上市公司,应该对其再融资有相应的限制和控制,否则容易造成新的重复建设。

  再融资公司的业绩条件,也是市场关注的重点,新的再融资政策中关于净资产收益率指标6%的规定,对于增发公司形同虚设,应该制定更为完善的标准。对于一大批上市公司配股、增发后就“变脸”的现象,应增加民事责任的规定,对有关人员加大处罚力度。增发公司的资产负债率不能太低,在这方面应该有一定的限定,这样有利于上市公司更好地利用财务杠杆,实现低成本扩张。

  (注:本文为蔡慎坤先生授权新浪网独家发布,严禁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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