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事特实控人操纵证券市场拟被罚1.6亿元,受损股民有望可以索赔
2017年12月22日,易事特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实际控制人何思模先生通知,何思模先生因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及短线交易于2017年12月22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7]142号)。
何思模的相关违法事实
根据资料及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认定的相关事实显示:
2016年11月29日,易事特发布《关于2016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预披露公告》,易事特拟以截止2016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0.90 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30股。
该公告发布后,易事特股价当天即一字涨停,此后连续收获四个涨停,股价从26.3元(复权后为6.55元)一路上涨,至2016年12月16日,涨至阶段性的新高54.7元(复权后为13.65元),股价涨幅高达108%。
2016年12月1日、12月5日,何思模决策员工持股计划分别卖出“易事特”1,200,000 股和2,992,600 股,卖出股数占持股计划总股数的96.15%,扣除交易税费后获利79,782,529.33 元。
2016年12月5日,何思模同时将“朱琦”证券账户所持“易事特”全部卖出,扣除交易税费后获利3,227,736.75 元。上述交易扣除税费后共计获利83,010,266.08 元。
证监会认定,何思模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构成第二百零三条所述“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拟对何思模没收违法所得 83,010,266.08 元,并处83,010,266.08元罚款。
受损股民有望可以依法索赔
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资深维权律师刘华浩表示,何思模的行为不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还涉嫌未如实披露员工持股计划减持情况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因此受损的股民均有望可以依法索赔。
资料显示,易事特及何思模先生早在2017年8月4日就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达的《调查通知书》,调查的原因是易事特信息披露涉嫌违反证券相关法律法规、何思模先生涉嫌违反证券相关法律法规。
刘华浩律师表示,根据上述《调查通知书》的内容判断,本次证监会对何思模先生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应该仅是《调查通知书》中部分内容的初步结果,证监会尚未对易事特信息披露涉嫌违法的行为作出结论。
刘华浩律师同时表示,根据目前已有事实判断,可能符合索赔条件的股民为在2016年12月1日至2017年8月4日期间买入易事特股票,且在2017年8月4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存在亏损的投资者,均有望可以依法提起索赔诉讼,要求易事特和有关责任人赔偿投资差额损失及相应佣金、印花税和利息。(索赔条件可能根据最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调整)
符合上述条件的受损股民,可提前做索赔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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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徐彩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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