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发言人张晓军表示,行政复议是对行政处罚的救济措施。一家私募基金管理人对不特定对象宣传产品,承诺固定收益,没有履行风险揭示程序等。证监局对该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其中一位当事人不服,提出行政复议。证监会调查发现,该当事人作为“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了违法行为。证监局认为处罚并无不当,证监会维持处罚决定。
证监会认为,该案的问题主要在于私募管理人混淆了私募与公募基金的法律界限,私募基金“公募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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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恒星 SF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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