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智慧阿思达克通讯社2月6日讯,大智慧通讯社记者获悉,2月3日,证监会[微博]正式向沪深交易所、中国结算公司、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等相关部门下发文件,重点强调禁止券商通过代销伞形信托、P2P平台、自主开发相关融资服务系统等形式,为客户两融活动提供便利。同时,文件中正式规定,自1月19日起,证券公司不得为证券资产低于50万元的客户开立融资融券信用账户,向其融资融券。
文件明确指出,严格执行《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公告[2011]31号)第三条规定,禁止证券公司通过代销伞形信托、P2P平台、自主开发相关融资服务系统等形式,为客户与他人、客户与客户之间的融资融券活动提供任何便利和服务。
同时,文件还指出,不得向证券资产低于50万元的客户融资融券,从2015年1月19日起,证券公司不得为证券资产低于50万元的客户开立融资融券信用账户,向其融资融券。对于已开立融资融券信用账户且证券资产低于50万元的客户,继续按证监会原有政策和规定执行,不因为这一资产门槛而强行平仓,但证券公司应当加强风险评估,切实做好风险提示和客户服务。
另外,文件也明确规定,不得为在本公司及与本公司具有控制关系的其他证券公司从事证券交易的时间连续计算不足半年的客户,开立信用账户,向其融资融券。
某券商人士对大智慧通讯社称,1月份证监会通报两融现场检查情况,12家券商两融业务违规被罚,券商陆续就自觉提高了两融门槛。这次证监会正式发文强调两融业务,足以看出监管层对两融业务规范的严谨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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