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式注册制改革箭在弦上 或走“中间道路”

2014年12月01日 01:45  证券日报  收藏本文     

  专家表示,注册制改革的重点应该在依法治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以及提高违规成本

  ■本报见习记者 乔誌东

  注册制改革方案的出台已经“箭在弦上”。证监会[微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28日表示,目前证监会已牵头完成注册制改革方案初稿,并征求了部分保荐机构、专家学者及工作组成员单位意见,拟于11月底前上报国务院。

  “事实上,全球各地股票发行上市制度是有差异的,美国和我国香港注册制比较成熟,但是制度也不同,并不存在一个全球‘普适’的模式。”某知名券商的一位分析师向《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实行注册制后,股票发行可能会由证监会审核改为由交易所审核,而注册制改革的重点则应该在依法治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严厉打击内幕交易、股票操纵、虚假陈述甚至欺诈,同时提高违规成本。。

  今年年初,证监会主席肖钢曾强调:“注册制并没有一个成熟的样本可以学,我们要根据中国的国情,搞中国式的注册制改革。”

  申银万国[微博]的一份研报称,从我国证券发行市场的现状出发,新股发行“堰塞湖”和社会融资的“两多两难”问题使得我国不可能一步跨越到类似美国那种注册制发行体制。尽管证监会明确2015年将出台注册制改革方案,但未来我国更可能走一条核准制和注册制相结合的“中间型”发展道路。

  目前,对于中国式的注册制改革,部分专家倾向于上述的“中间型”道路,即证监会层面将实行形式审核,企业发行股票进行充分的预披露即可;而申请在交易所上市发行股票的企业,由交易所进行实质性审核。

  针对实行注册制需要加强的环节,北京市中永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财经法律评论员刘兴成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指出,在信息预披露、加强退市以及下放保代审批权等配套改革措施完成后,根据“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的原则,推行证券发行注册制,首先要对《证券法》第十条、第二十二条到第二十五条关于证券发行核准制的规定做出相应废止和修订,建立证券发行注册制的法律制度;其次创立信息披露的激励约束机制,鼓励市场主体诚实地披露信息,让披露虚假信息者和怠于披露重大信息者付出相应的高昂代价。

  知名经济学家宋清辉向《证券日报》记者指出,实行注册制最主要的一个环节就是要求监管层将稽查执法环节作为工作的重点,将监管工作向稽查执法转移,并用事后监管和执法代替事前审核,这将大大提高市场效率。

  “我们也看到了,近年来的一些重点案件的查处结果,证监会从事前审核中摆脱出来,发行人的申请程序也将极大简化,也折射出证监会一直在朝着这种转变迈进,发行节奏有望真正实现市场化。”宋清辉表示。

  不过可以预见的是,根据11月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的部署,即将出台的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方案应包括“取消股票发行的持续盈利条件,降低小微和创新型企业上市门槛”两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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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 注册制证监会中间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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