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三方面调整新股上市首日交易相关制度

2014年06月13日 16:59  证券时报网  收藏本文     

  证券时报网(www.stcn.com)06月13日讯

  深交所[微博]网站消息,深交所对调整新股上市首日交易机制等相关制度的问答:

  1、问:6月13日,深交所发布了《关于完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首日交易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对于新股上市首日交易机制主要在哪些方面做了调整

  答:为切实防范新股上市首日交易风险,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微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和本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本所于2014年6月13日发布了《通知》,对新股上市首日交易机制进一步完善。

  本次对新股上市首日交易机制主要做了三方面的调整:一是全日设立不高于发行价144%且不低于发行价64%的有效申报价格范围限制,超出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申报为无效申报;二是取消盘中成交价首次达到或超过开盘价上下20%的盘中临时停牌阈值,并将10%停牌阈值的临时停牌时间,由原来的1小时调整为30分钟;三是盘中临时停牌结束复牌时以及收盘阶段,调整集合定价为集合竞价。

  2、问: 什么是有效申报价格范围超过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买卖申报可以参与新股首日交易吗

  答:有效申报价格范围是指可以参与新股首日交易的价格区间。在新股上市首日全天,投资者的买卖申报价格不能超过发行价的144%,也不能低于发行价的64%,超过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买卖申报是无效的,不能参与新股首日交易。

  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原则取至价格最小变动单位,即0.01元。例如,某新股发行价为10.01元,那么投资者提交的买卖申报价格应该低于等于14.41元(10.01×144%=14.4144元,并四舍五入),并且高于等于6.41元(10.01×64%=6.4064元,并四舍五入)。高于14.41元或低于6.41元的买卖申报是无效申报,不能参与新股首日交易。

  3、问:什么是有效竞价范围超过有效竞价范围的买卖申报可以参与新股首日交易吗

  答:有效竞价范围是当前参与竞价的申报价格范围。价格超过有效竞价范围,但未超过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买卖申报,不能参与当前竞价,将暂时保留在交易主机中;当成交价波动使其进入有效竞价范围时,交易主机自动取出申报,参加竞价。

  

  4、问:什么申报价格可以参与新股上市首日的开盘集合竞价

  答:按照《通知》的规定,新股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发行价的上下20%,即较发行价上涨20%、下跌20%范围内的申报价格可以参与开盘集合竞价。有效竞价范围的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价格最小变动单位,即0.01元。假设某只新股的发行价是11.00元,则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上限为11.00×(1+20%)=13.20元,下限为11.00×(1-20%)=8.80元。投资者在开盘集合竞价期间,提交价格在8.80元至13.20元之间(含本数)的买卖申报,才能参与开盘集合竞价。

  如果投资者在开盘集合竞价期间提交14.00元的买入申报,因为超过了发行价上下20%的有效竞价范围,因此不能参与开盘集合竞价,但由于此价格处于全日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7.04元(11元×64%))至15.84元(11元×144%)之间,所以暂时保留在交易主机中。

  需要提醒投资者注意的是,若集合竞价阶段没有产生开盘价,则以当日第一笔成交价作为开盘价。

  5、问: 连续竞价、复牌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是多少

  答:连续竞价、复牌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是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与开盘集合竞价有效竞价范围不同,连续竞价、复牌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是随最近成交价的变化而动态变化的,但同样不得超过全日有效申报价格范围。

  例如,某新股发行价为11.00元,投资者提交14.00元的买入申报,将无法参与开盘集合竞价,暂时保留在交易主机中。若该新股开盘价为13.00元,连续竞价开始时,该新股有效竞价范围调整为11.70元到14.30元(开盘价13.00元的上下10%),则14.00元的买入申报进入有效竞价范围内,将参与连续竞价。

  6、问: 新股上市首日交易过程中,出现什么情形将导致盘中临时停牌临时停牌时间为多长

  答:连续竞价开始后,当新股盘中成交价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10%时,将实施盘中临时停牌30分钟。

  投资者需要注意的是,盘中临时停牌仅在成交价第一次达到或超过停牌阈值时触发。

  7、问: 盘中临时停牌的停牌阈值是如何计算出来的

  答:根据《通知》的规定,当新股盘中成交价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10%时,实施盘中临时停牌。因此,新股的停牌阈值等于开盘价×(1±10%),由于计算结果可能到厘位,为确保实际停牌阈值达到或超过10%的幅度,停牌阈值将根据计算结果取整至分位,即当新股盘中成交价较当日开盘价上涨时,停牌阈值将向上取整至0.01元;下跌时,停牌阈值将向下取整至0.01元。例如,某新股开盘价为10.01元,那么理论停牌阈值为11.011元(10.01×110%)或9.009 元(10.01×90%)。根据上述取整原则,实际停牌阈值应为11.02元(11.011元向上取整)或9.00元(9.009向下取整)。

  8、问: 新股上市首日临时停牌期间,投资者能否提交申报或撤销申报

  答:新股上市首日临时停牌期间,投资者可以提交申报,也可以撤销申报。

  9、问:新股上市首日临时停牌时间如跨越14:57,按什么方式进行处理

  答:《通知》规定,临时停牌时间跨越14:57的,于14:57复牌并对已接受的申报进行复牌集合竞价,再进行收盘集合竞价。

  例如,某新股盘中成交价在14:30时触发停牌条件,在14:57时,该新股交易将先后进入两个程序:一是14:57时进行复牌集合竞价,二是14:57至15:00进行收盘集合竞价。

  10、问: 新股上市首日盘中临时停牌公告中的停牌开始时间为什么可以为0秒,如“自09时30分00秒起对该股实施停牌”

  答:交易主机处理申报的时间精确到微秒级,而停牌公告时间只到秒级,所以会出现停牌开始时间为09:30:00的情况。

  例如,某新股开盘价为10.00元,09:30开盘后,瞬间可能产生多笔成交,成交价格变化到11.00元(开盘涨幅首次超过10%),触发临时停牌30分钟。若上述成交均在09:30微秒级别内产生,那么停牌时间将显示为09:30:00。

  11、问: 新股上市首日的收盘价确定方式与其在其他交易日收盘价确定方式有无区别

  答:没有区别。此次新股上市首日收盘阶段交易机制调整为集合竞价,即对集中申报簿中的买卖申报进行一次性集中撮合。收盘价通过集合竞价方式产生,与其他交易日的收盘价产生方式没有区别。

  需要提醒投资者注意的是,收盘集合竞价阶段,投资者不可以撤销申报。

  12、 问:新股上市首日接受市价申报吗

  答:新股上市首日不接受市价申报。

  13、 问:深交所同时也发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微博]新股上市初期异常交易行为监控指引(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监控指引》”),本次《监控指引》修订的主要思路是什么

  答:为贯彻监管转型,适应新股发行和交易机制变化,本所遵循“目标精确、标准透明、递进监管”的总体原则,发布了新修订的《监控指引》,落实以下监管思路:一是进一步推动监管市场化,尊重市场运行规律,重点监管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严重影响新股价量的异常交易行为,实行精确打击,提高监管针对性;二是进一步提高监管透明度,明确列举异常交易行为的各种情形、并逐条量化相关监管指标,提高会员客户管理和投资者合规交易的操作性;三是进一步梳理递进式监管流程,规范监管措施,强化会员、投资者等市场主体对监管的预期。

  14、问:本次《监控指引》修订主要做了哪些调整和完善

  答:修订后的《监控指引》主要做出了以下调整和完善:一是对新股异常交易行为的认定和监管标准,不再做首日交易和后续交易的区分;二是列举了新股上市初期交易中重点监管的5种异常情形,较原《监控指引》的14种情形大幅简化;三是全面优化了异常交易行为的指标阈值,修订后的《监控指引》第三条中根据第二条的定性式描述逐条给出了定量标准,提高可操作性;四是梳理形成递进式监管流程,明确异常交易情形及对应监管措施,并对限制交易的情形和程序进一步细化。

  以下是通告全文

  各会员单位:

  为切实防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股票”)上市首日交易风险,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微博]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就完善股票上市首日交易机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股票上市首日全日投资者的有效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发行价的144%且不得低于发行价的64%,超过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申报为无效申报。

  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原则取至0.01元。

  二、股票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阶段有效竞价范围为发行价的上下20%。

  超过开盘有效竞价范围,但未超过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申报不能参加开盘集合竞价,暂存于交易主机,当连续竞价成交价波动使其进入有效竞价范围时,交易主机自动取出申报,参加连续竞价。

  集合竞价阶段未产生开盘价的,以当日第一笔成交价作为开盘价。

  三、股票上市首日连续竞价阶段出现盘中成交价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10%的,本所对其实施盘中临时停牌,临时停牌时间为30分钟。

  临时停牌期间,投资者可以申报,也可以撤销申报。复牌时,对已接受的申报进行复牌集合竞价。

  盘中临时停牌具体时间以本所公告为准,临时停牌时间跨越14︰57的,于14︰57复牌并对已接受的申报进行复牌集合竞价。

  四、股票上市首日14︰57至15︰00采用收盘集合竞价,收盘价通过集合竞价的方式产生。

  收盘集合竞价阶段不允许撤销申报。

  五、股票上市首日连续竞价、盘中临时停牌复牌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但不得超过全日有效申报价格范围。

  六、股票上市首日不接受市价申报。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所2013年12月13日发布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首日盘中临时停牌制度等事项的通知》(深证会〔2013〕142号)同时废止。本通知未做规定的,适用本所《交易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4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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