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乌龙指事件主角之一光大证券原策略投资部总经理杨剑波矛头直指证监会,于2月8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对其处罚。
21世纪网 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再掀波澜。乌龙指事件主角之一光大证券原策略投资部总经理杨剑波矛头直指证监会[微博],于2月8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对其处罚。
杨剑波突如其来的诉讼充满了悲情的味道,也引起资本市场的广泛讨论。光大乌龙指事件后被证监会[微博]终身证券市场禁入的处罚背后,杨剑波向21世纪网道出了乌龙指当天的细节并称对自己处罚不公。
同时,有律师告诉21世纪网,光大证券内幕交易案被市场禁入的四个人中除了杨剑波也有人委托知名律师提起了诉讼,不过此知名律师向21世纪网否认了此事。
证监会对杨剑波以及光大证券前总裁徐浩明、计财部总经理沈诗光和证券投资部总经理杨赤忠的处罚曾被解读为证监会重拳打击内幕交易维护投资者利益,不过,杨剑波突然发难使证监会在乌龙指后的行政处罚再度被公众审视,同时面临法院重新评判。
杨剑波认为,在光大乌龙指事件当日,光大证券、中金所[微博]、上交所[微博]、上海证监局等各方实际上都是做了正常的反应和操作,在事件性质的认定上,证监会定性为内幕交易并不妥。
杨剑波对证监会提起诉讼一事,证监会发言人张晓军在2月14日表示,证监会已经关注到相关报道,此前证监会已就光大证券异常交易事件的调查处理情况做过详细介绍。
目前,证监会尚未给出进一步的官方回复,而最终光大证券内幕交易案件是否更改定性依旧是未知数。
深陷乌龙指
2013年8月16日,杨剑波还是光大证券策略投资部总经理。而就在这一天,他成为震惊全国的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主角之一,也让他的职业生涯发生重大转折。
2013年8月16日11点05分,以金融、地产、石油等主力的超级大盘股出现诡异直线飙升, 上证指数盘中一度暴涨超过100点,涨幅达到5%,71只大蓝筹集体触及涨停。
此后21世纪网率先独家报道大盘暴涨原因为光大证券乌龙指,上交所随即发布消息称交易系统正常,随后光大证券公告午后临时停牌。当日14时22分,光大证券发布公告,称“公司策略投资部自营业务在使用其独立套利系统时出现问题”。
而实际情况是,2013年8月16日11时05分,光大证券在进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下简称ETF)申赎套利交易时,因程序错误,其所使用的策略交易系统以234亿元的巨量资金申购180ETF成份股,实际成交72.7亿元。
8月16日下午开盘到14时22分,光大证券卖出股指期货空头合约IF1309、IF1312共计 6240张,合约价值43.8亿元,获利74143471.45元;卖出180ETF共计2.63亿份,价值1.35亿元,卖出50ETF共计 6.89亿份,价值12.8亿元,合计规避损失13070806.63元。
光大证券下午的交易被证监会认定为内幕交易。根据证监会的公告,光大乌龙指事件后,证监会没收光大证券非法所得8721万元,并处以5倍罚款,共计5.23亿元。证监会认定徐浩明、杨赤忠、沈诗光、杨剑波为终身证券市场禁入者,终身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同时徐浩明、杨赤忠、沈诗光、杨剑波也为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
如今杨剑波对证监会的诉求就是撤销证监会2013年11月1日做出的(2013)5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同日做出的(2013)20号《市场禁入决定书》。
在光大乌龙指事件后,21世纪网曾致电杨剑波,电话中的杨剑波显得平静且逻辑思维清楚,如今被媒体轮番采访之后,其嗓子已经沙哑,语速也明显加快。
杨剑波表示,离开光大证券后已经接受上海财经大学的邀请,于1月份担任上海财经大学商学院金融学教授兼金融实验室主任,但是证监会做出的处罚决定,无疑将改变其原先所设想的职业轨道。
资料显示,杨剑波是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曼彻斯特大学金融学博士。早年在股票市场的波动率方面有深入研究,是华人金融经济学者里面最早用GARCH(广义自回归条件异方差)等模型对中国及世界资本市场的波动率集群效应进行分析的研究人员。
其人2004年加入光大证券,2005年11月即作为国内第一批人员参与了中国资本市场第一批交易所权证创设等活动,并负责光大证券的备兑权证系统开发以及光大证券股本类衍生品业务平台的建立。
2006年着手光大证券结构性产品,特别是A股挂钩结构性产品业务平台的建立,并负责相关业务的开展,直至担任该公司金融衍生品部董事总经理,并最终升任策略投资部总经理。
同时,据媒体报道,杨剑波还曾受证监会邀请,成为中国场外金融衍生品交易规则起草的四位牵头人之一。
而他的职业轨迹,终究因为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而发生改变。
中性交易还是内幕交易
杨剑波此次站出来起诉证监会,最本质的争议还是在于对光大证券当天交易的性质认定上。
根据证监会2013年11月1日公告,根据《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八)项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第(十一)项的规定,“光大证券在进行ETF套利交易时,因程序错误,其所使用的策略交易系统以234亿元的巨量资金申购180ETF成份股,实际成交72.7亿元”为内幕信息。光大证券是《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所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上述内幕信息自2013年8月16日11时05分交易时产生,至当日14时22分光大证券发布公告时公开。
根据证监会的表述,同日不晚于11时40分,徐浩明召集杨赤忠、沈诗光和杨剑波开会,达成通过做空股指期货、卖出ETF对冲风险的意见,并让杨剑波负责实施。因此,光大证券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不晚于2013年8月16日11时40分。
光大证券2013年8月16日下午将所持股票转换为180ETF和50ETF并卖出的行为和2013年8月16日下午卖出股指期货空头合约IF1309、IF1312共计6240张的行为被证监会认定构成内幕交易。
在被证监会认定为内幕交易后,徐浩明、杨赤忠、沈诗光、杨剑波在陈述申辩中提出:
其一,2013年8月16日全天所做对冲交易,是按照光大证券《策略投资部业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和策略投资的原理,按照既定计划进行的必然性和常识性操作,具有合规性和正当性,符合业内操作惯例。
其二,本案系我国资本市场上首次发生的新型案件,事件发生时,作为一个正常理性的市场交易主体,无法判断错单信息属于内幕信息,更无从判断下午的行为可能构成内幕交易行为。证监会认定相关交易构成内幕交易法律依据不足。
其三,4人均没有内幕交易的主观故意,对其采取市场禁入措施过于严厉。
杨赤忠、沈诗光、杨剑波还分别提出了各自的申辩意见。杨赤忠提出,8月16日中午的会议,只是一个碰头会,不是班子成员会,也不是投资决策委员会正式决策会议,对于对冲方案,其本人不是提出者、决策者和实施者。沈诗光提出,其是办公室主任,只是向总裁徐浩明汇报情况,没有参与讨论相关问题,没有参与决策,只是根据指示做好资金调拨及拆借,其不是光大证券高级管理人员,不应被列为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杨剑波提出,根据法理,该交易并非内幕交易,且其并非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参与会议决策,不应对其处以重罚。
不过,最终证监会并未采纳4人的陈述。
杨剑波表示,乌龙指事发当天中午,上交所、上海证监局派员到光大证券调查,杨剑波向现场的监管者汇报了当日11时发生的情况,以及当天下午开市将进行对冲交易,都是各方的正常行为与反应。
而通讯记录显示,在被证监会认定的内幕交易时段,中金所一直与指挥对冲交易的杨剑波保持着密切的电话联系,对冲交易在热线状态之下完成。
同时,杨剑波认为其只是根据公司规定做了中性交易。光大证券《策略投资部业务管理制度》第9页关于市场中性策略型交易管理制度指引第15条规定:“如果因市场出现流动性急剧下降、市场压力、系统故障、以及其他原因而导致交易异常,应考虑采用合适的对冲工具(包括但不限于股指期货、ETF等)及时控制风险,进行对冲交易,以保证部门整体风险敞口处于可控范围,保持市场中性。”
而证监会认为,按照光大证券《策略投资部业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和策略投资的原理,光大证券可以进行正常的对冲交易,但是光大证券决策层了解相关事件的重大性之后,在没有向社会公开之前进行的交易,并非针对可能遇到的风险进行一般对冲交易的既定安排,而是利用内幕信息进行的交易。此时公司具有进行内幕交易的主观故意,符合 《证券法》中“利用”要件,应当认定为内幕交易。
不过,有律师对21世纪网表示,光大证券是事件主体,理应在知晓当天交易发生的错误之后及时向市场公告,公告的责任首先在光大证券身上,高管要担负责任。
另一方面,有市场资深人士也指出,异常交易出现后必须先公告方可进行交易的条款在国外并不通用,证监会或许可以借鉴。
同时,杨剑波起诉证监会一事也引起法律界人士广泛关注。上述律师表示,无论如何此案件都是中国证券史上的重要事件,等此案件开庭时有必要旁听。(21世纪网董兰兰邮箱:dongll@21cbh.com编辑:邢智)
进入【新浪财经股吧】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