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导报记者 宁佳彦
14日,证监会[微博]在新闻发布会上回应了光大证券(601788)“乌龙指事件”主角杨剑波提起诉讼一事。发言人称,证监会已经关注到相关报道,此前证监会已就光大证券异常交易事件的调查处理情况做过详细介绍,暂未披露新的情况。
2013年8月16日,光大证券在进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下称“ETF”)申赎套利交易时,因程序错误,其所使用的策略交易系统以234亿元的巨量资金申购180ETF成分股,实际成交72.7亿元。当日下午,光大证券卖出股指期货空头合约IF1309、IF1312共计6240张。该行为被证监会认定为内幕交易行为,并对相关责任人 做出了罚款和禁入市场的决定。
“证监会的判定还是比较客观的。当然,杨剑波有权利起诉证监会。不过这些都不影响对光大证券内幕交易的认定。”16日,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宋一欣律师告诉经济导报记者。
认定责任之辩
“在此事中,内幕交易以及监管者的不作为都很明显。上交所没有在异常交易发生后立即停牌,并撤销无效交易,中金所没有第一时间阻止内幕对冲交易。不过,光大证券没有在第一时间披露真相而是选择股指期货对冲,这也有不当的地方。”一位接受采访时要求匿名的券商人士表示。
根据《证券法》规定,证监会有权就具体信息是否属于内幕信息进行认定。内幕信息有两个基本特征,包括信息重大和未公开性。而在“8·16”事件中,光大证券因程序错误以234亿元的巨量资金申购180ETF成分股,实际成交72.7亿元,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对沪深300指数,180ETF、50ETF和股指期货合约价格均可能产生重大影响。同时,这一信息在一段时间内处于未公布状态,符合内幕信息特征。证监会据此依法认定其为内幕信息。光大证券自身就是信息产生的主体,对内幕信息知情。
不过,接受处罚的个人也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徐浩明、杨赤忠、沈诗光、杨剑波都曾提出没有内幕交易的主观故意,杨赤忠、沈诗光、杨剑波还分别提出了各自的申辩意见。
杨赤忠提出,2013年8月16日中午的会议只是一个碰头会,不是班子成员会,也不是投资决策委员会正式决策会议,对于对冲方案,其本人不是提出者、决策者和实施者。沈诗光提出,作为办公室主任,只是向总裁徐浩明汇报情况,没有参与讨论相关问题,没有参与决策,只是根据指示做好资金调拨及拆借,其不是光大证券高级管理人员,不应被列为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杨剑波提出,其并非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参与会议决策,不应对其处以重罚。
“对上交所还有其他机构的指证是另一个案子,并不影响对光大证券内幕交易的判定。”宋一欣说。但他同时表示,是否把作为补救措施的错单交易认定成为内幕交易,是业内正在关注的问题。
股民维权不受影响
按照光大证券《策略投资部业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和策略投资的原理,光大证券可以进行正常的对冲交易,但是光大证券决策层了解相关事件的重大性之后,在没有向社会公开之前进行的交易,并非针对可能遇到的风险进行一般对冲交易的既定安排,而是利用内幕信息进行的交易。此时公司具有进行内幕交易的主观故意,符合《证券法》中“利用”要件,应当认定为内幕交易。
尽管有了证监会的处罚决定书,受损股民的维权之路并不好走。去年9月9日,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发生后,首例股民起诉维权案被广州市番禺区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法院认为,该案属于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应由省、直辖市、自治区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或经济特区中级法院管辖。
“起诉证监会的胜算不大,其结果应该不会影响股民的维权诉讼。股民还是应以内幕交易带来的损失起诉。现在,我的手上也有一些股民起诉光大证券的案子,都还处于立案阶段。”宋一欣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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