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股诱惑之下显隐忧 市场热捧法规不全

2013年10月31日 23:11  经济导报 

  经济导报首席记者 时超

  “交行成立了专门的团队,正对优先股以及符合资格的次级债发行进行跟进研究。”10月30日,交通银行副行长兼首席财务官于亚利的一席话,再次引起市场对优先股的关注。

  经济导报记者了解到,自5月份证监会主席肖钢提出已将优先股试点方案上报国务院以来,市场对优先股讨论的热度愈演愈烈。目前,已有交行、浦发两家银行的负责人明确表示正研究相关事宜。采访中,多位市场分析人士表示,银行、保险、电力、能源等行业的蓝筹股均有发行优先股的需求。

  “优先股的放行不仅意味着新融资渠道的开通,也提供了一个稳定的投资渠道,对整个资本市场体系的完善都会起到极大的推进作用。”10月31日,中国人民大学经济研究所教授杨春刚对导报记者表示,“可以想象的是,在优先股推出后,市场的融资需求以及金融创新的力度都会有一个较大提高。”

  不过,多位受访人士也表示,优先股推出前必须有相应完善的制度,否则,即便是一个良好的模式也会被扭曲。在这方面,我国尚有多处不足亟待弥补。

  金融业热捧

  “对于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来说,优先股确实是治疗‘贫血症’的良药。”中诚顾问银行业分析师魏庆明对导报记者表示,在优先股刚被管理层提出时,金融股就曾迎来一波上涨行情,其背后正体现出金融业对新融资方式的渴求。

  据了解,优先股是不同于普通股和债券的一种融资方式,其既不能上市流通,也不能像债券那样每年获得稳定不变的收益。“购买优先股的投资者,当公司盈利时,可以按照双方的约定获得股息,但如果公司经营不善全年亏损,那么投资者的收益就为零。”杨春刚介绍说。

  即便如此,优先股在国际市场仍被投资者认可,并与债券一起成为证券市场的两大支柱。杨春刚认为,普遍高于长期国债利率的收益水平,以及稳定的回报表现,是投资者热捧的主要原因。“海外市场多数优先股都由分红水平较高的大型公司发行,所以每年的股息回报基本都可以保证。”

  在中国,银行股正是盘子大、盈利能力强的代表,其每年的净资产回报率基本在15%-25%之间,这意味着,银行拿出5%-10%作为股息发放较为容易。而这样的投资回报水平,可以引来大量的投资者购买优先股,为其提供新鲜“血液”。

  魏庆明表示,我国银行业资本缺口巨大,一级资本补充上更是缺乏有效渠道,优先股的发行从制度完善和减缓银行资金压力上看,确实有可行之处。“特别是近年来银行再融资频繁给二级市场带来巨大压力,常常被称作股市‘吸血鬼’,而优先股不上市流通的特点,显然可以有效避免这一点。”

  当然,优先股对保险公司也意味着融资利好。平安证券[微博]的一份研报就显示,保险公司负债分布特征决定了优先股是一种不错的融资模式。其认为,保险公司在保费高速增长期间对资本需求增加,而二级市场股票价格不适合增发的时候,可以发行具有赎回权的优先股,缓解资本紧张的局面;等保单合同到期,兑现隐含的利润后,保险公司再进行赎回。

  回报率或至7%

  采访中,多位市场分析人士表示,除金融板块外,电力、交通运输等行业上市公司均有发行优先股的条件。不过,导报记者联系了多家业绩表现较好的上市电力公司,其证券投资部的工作人员均表示并未收到参与优先股研究的通知。

  “净资产收益率高于10%,股息率高于3%,总市值大于100亿元的上市公司,都有发行优先股的可能。”杨春刚表示。

  中信证券的一份报告也指出,美国市场仅允许较稳定的大公司发行优先股,所以国内发行优先股的公司市盈率也应处于较低水平。其表示,除市场关注较多的几家大银行外,电力行业有可能试水优先股的公司还包括国电电力(600795)、华能国际(600011)、上海电力(600021)、内蒙华电(600863)、京能电力(600578)、长江电力(600900)等,交通运输业包括上海机场宁沪高速大秦铁路山东高速宁波港等。

  而导报记者统计发现,上述行业或公司的股息率均在10%左右,其中煤炭去年股息率均值约15%,交通运输约10%,电力及公用事业、石油石化也接近10%。而参考现在市场普遍在5%以上的银行理财收益,优先股给出的投资回报空间应在5%-7%之间。

  “估计在7%左右的可能性比较大。”杨春刚说。

  法规待完善

  既可以帮助企业融资,又能提供新的投资渠道,无怪优先股推出事宜备受关注。不过在受访人士看来,我国推进优先股尚需补全多个法律空白。

  “比如,按照我们的国情,当一家企业破产清算时,需要先补偿的由国家或当地主管部门决定,这与优先股的设计初衷是背道而驰的。而在这方面并没有相关法规的明确定义。”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金融学院教授吴博对导报记者表示。

  杨春刚也表示,《公司法》、《证券法》中对优先股都没有明确的定位,而在具体的细化操作中,也没有做进一步的尝试,暗藏不少风险。“比如,在公司遭遇非正常事件或不能按期履行优先股股息的支付时,股东手中的优先股还拥有何种权限可以挽回部分收益等,都需要探讨。”

  值得关注的是,有专家指出,按照《公司法》第132条的规定,“国务院可以对公司发行本法规定以外的其他种类股份,另行作出规定。”因此,优先股的实施在法律层面已经开了口子,监管层要想推出,已经不存在多少障碍。至于具体操作,可以“摸着石头过河”。

  “优先股有推出的必要,但要快还是要稳,是仁者见仁的事情。我认为,还是要先做好框架工作。”吴博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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