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昨日就8·16光大乌龙指事件举行新闻发布会
错量交易买者自负抓紧研究论证“T+0”
■本报记者沈明
8月25日,上海证券交易所通过其官方认证的微博,就8·16光大乌龙指事件举行新闻发布会,以书面的形式回答了媒体记者提出的该事件中涉及上交所的一系列问题。问题主要包括三大方面,一是事件发生当日上交所是如何处理应对的,二是对处理手段提出的一些质疑,三是事件之后的反思和改进有哪些。
上交所表示,在8月16日当天,先后于11点07分、11点45分、12点和12点50分,四次致电光大证券相关负责人,要求立即查明异常交易原因。下午收市后至晚间向光大证券发出《监管警示函》,要求公司进一步查明异常交易原因,于19日前向市场发布公告。同时,还和上海证监局一起成立了联合调查小组,着手对事件进行现场调查。
媒体比较集中的质疑主要有7点:
一是为何在发现交易异常之后不临时停市?上交所表示,主要是现有法律依据不充分,市场必要性不突出,并且当日是股指期货合约交割日,如实施临时停市措施,对期货市场影响较大;此外,境外市场在类似情况下也很少启用临时停市措施。
二是为何未及时发布提示性公告?上交所表示,光大证券异常交易事件属于错量型“乌龙指”交易。由于对订单数量错误的异常交易,交易所在短时间内难以判断是否为其真实交易意愿或“乌龙指”操作,所以一般相关交易所通常不对此作特别公告。例如,2005年我国台湾市场的富邦证券事件中,交易员错把8000万元新台币指令当成80亿元新台币,交易所并未在盘中发布提示性公告;2005年日本瑞穗证券事件中,交易所也没有在盘中发布提示性公告。
事后分析和市场关注的是光大证券自营账户2分钟内申报订单的数量巨大,但其每笔申报无论价格还是数量,均在上交所《交易规则》所规定的申报价格和申报数量范围内,被系统接收并瞬间成交。同时,其巨量买入订单,均使用了“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的市价订单类型,未出现虚假申报撤单情形。
三是为何不取消交易?上交所表示,首先,光大证券虽然在极短时间内报送了大量订单,但每一笔订单都符合交易规则的规定,取消交易的标准和情形,并不适用于这次光大证券的异常交易;其次,取消交易波及面广,对跟风买入的投资者固然有利,但高位卖出的投资者则相应受损;再次,从实际操作来看缺乏先例;最后,从主要市场“乌龙指”事件的处置情况来看,采用“买者自负”原则处置的居多,2005年我国台湾市场富邦证券事件、2005年日本市场瑞穗证券事件、2012年印度市场Emkay事件,均以“交易有效、买者自负”的原则进行处置。当然,也有采用取消交易方式处置的,主要是在美国市场。
四是券商为何能下高达230亿元的买单?上交所表示,不对证券交易进行前端控制是国际惯例,只严格要求市场参与人在交收日(通常为T+3日)承担交收责任,违者事后追责。
五是为何没有设立熔断机制?上交所表示,我国证券交易目前没有建立熔断机制,但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制度。该制度下,有利于防止明显的价格错单,一定程度上也可以发挥防止暴涨暴跌、维护市场稳定的作用。从境外情况看,股票现货市场对个股涨跌幅限制与大盘熔断机制机制,一般是二者选用其一,同时使用这两种机制的较少。
六是机构资金跨市场套利,中小投资者吃亏怎么办?上交所表示,跨市场监管并未处于“真空”状态,对盘中股指大幅波动进行的实时监控情况显示,目前未发现有机构通过打压股指在期指获利出逃的现象。
同时,上交所强调,从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体现市场公平性的角度,有必要进一步抓紧研究论证股票“T+0”交易制度。
七是事件发生后光大证券是否借ETF通道卖出股票?上交所明确表示,截至8月23日,公司相关账户未有减持行为,包括卖出股票,或将股票申购成ETF份额并卖出等变相减持行为。
在发布会的最后,上交所表示,光大证券异常交易事件是我国资本市场成立以来的首例极端个别事件,对市场发展和市场监管提出了许多新的课题。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快速发展,新业务、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交易所的监管也需要不断完善,特别是随着交易技术的飞速发展和市场产品的日益复杂,交易所前端控制的难度越来越大,加强事后追责就显得更加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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