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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财经讯 上海证券交易所兹定于今天15:00在新浪微博平台召开上交所2013年第十六次媒体通气会暨首次网上新闻发布会,将就“光大证券8•16事件”答记者问。
上交所今天下午就光大乌龙事件召开新闻发布会,回答了投资者关心的11大问题,否认自身存在失误和责任,呼吁尽快推出t+0交易制度等。
以下是上交所发布会问答:
问题1:人民日报谢卫群问:请介绍一下光大证券自营交易异常事件的大致情况。
上交所新闻发言人答复:
8月16日11时05分左右,上证综指突然上涨,中石油、中石化、工商银行和中国银行等权重股均触及涨停。上海证券交易所立即进行了应急处置和核查。
11时05分至14时19分光大证券发布公告,股指大幅波动大体上分四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1时05分至11时07分,上证综指短时间内上涨5.96%(相比前收盘,下同)。第二阶段是11时07分至11时15分,股指从2198点回落至2103点,涨幅收窄至1.01%。
第三阶段从11时15分至11时30分,股指从2103点上涨至2148点,涨幅3.19%。第四阶段从13时至14时19分光大证券发布公告,股指从2148点回落至2082点,涨幅收窄至0.01%。
在上述过程中,市场接连出现大量传闻,主要包括三类内容:一是允许银行混业经营、推出优先股、实施T+0交易、中投外汇资金建仓等利好传闻,二是称交易所交易系统、行情系统出现问题,三是出现“乌龙指”等,情况比较复杂。
当日11时05分后,本所市场实时监控系统出现累计涨幅预警信息,至11时07分,监控系统出现此类预警信息数十条。实时监控人员在分析处理时发现,涉及的股票最大买方是光大证券的一个自营账户,随即问询光大证券,要求其报告说明。
事后核实发现:11时05分至07分,光大证券该自营账户共申报市价买入订单数千笔,单笔申报数量从100股至99.69万股不等,成交超过70亿元。
不论是申报价格还是申报数量,光大证券的每笔买入申报均符合本所《交易规则》的规定。光大证券短时间申报的巨量买入订单,均使用了“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的市价订单类型。
在本所监察部门向光大证券询问情况之后,本所会员管理、上市公司监管部门也分别根据监管职责,要求其尽快查明情况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在此后反复进行督促。
针对市场传言,本所在对交易系统、行情信息系统进行了自查,确认不存在故障后,于11时44分通过官方微博发布了“截至目前为止,上交所系统运行正常”的信息。
同时,本所启动了与中金所的异常交易跨市场联合监管流程,与中登上海分公司讨论了交收事宜。
午间,作为上市公司的光大证券表示可能是公司自营交易系统出现问题,并申请停牌,本所依据《上市规则》规定,实施当日下午停牌操作,并持续多次要求光大证券作为法定信息披露义务主体,尽快依法履行发布进一步提示性公告、说明事件原因的义务。
下午14时19分,光大证券公告了交易事故及原因。
问题2:新浪网王霄、新闻晨报韩益忠、21世纪经济报道常亮、理财周报蔡俊、大智慧胡庆、南方都市报王涛、同花顺财经网曹伟问:上交所在此事件过程中采取了怎样的具体监管措施?
上交所新闻发言人答复:
2013年8月16日(周五)事发后,本所依法依规采取了措施,按大致时间先后如下:
11:06 本所市场监察系统发出预警后,通过对系统的查询,初步发现光大证券自营账户涉及异常交易。
11:07 按照市场监察要求,本所市场监察部电话问询光大证券负责人、合规总监等,相关人士表示自己不在公司或暂不清楚情况,需要去了解。本所要求公司尽快予以回复。
11:10 本所市场监察部与中金所监查部沟通,根据确定的监管协作机制,启动了异常交易跨市场联合监管流程。
11:15 针对有关本所交易系统、行情信息故障等市场传言,本所立即启动对自身交易系统及行情系统进行自查,经查确认本所系统运行正常后随即于11:44通过官方微博发布“截至目前为止,上交所系统运行正常”的信息。
11:45 本所与中登上海分公司进行电话沟通,提示可能的清算风险。随后双方现场讨论交收事宜,防范结算问题引发系统性风险。
11:45 本所相关部门负责人分别致电光大证券信息披露、合规、信息技术部门负责人,再次要求立即查明原因,及时报告有关情况。
12:00 光大证券有关负责人回电本所称其策略交易系统可能存在故障,具体情况仍在核查。之后,本所又多次以电话和短信方式联系光大证券董秘、证券事务代表等人,督促公司尽速核实、及时公告,同时考虑停牌。
12:42 光大证券因“重大事项未公告”申请停牌,本所根据《上市规则》实施半天停牌操作,并要求光大证券进一步发布提示性公告说明事件原因。本所微博和行情终端随后向市场转发了光大证券因“重大事项未公告”的停牌信息。
12:50 本所再次致电光大证券负责人,督促其下午开市前公告相关情况。随后,本所相关负责人又持续多次督促公司立即发布提示性公告、说明事件及其原因。同时派出监管人员赴光大证券了解情况。
14:19 光大证券通过本所网站发布了提示性公告,公布了事件情况及原因。本所官方微博随即转发了该公告。
15:00 针对市场有关光大证券异常交易将取消的传言,本所通过官方微博发布“本所今日交易系统运行正常,已达成的交易将进入正常清算交收环节”的信息。
15:23 光大证券向本所发送了《关于光大证券策略投资部“流动性策略”8月16日异常交易情况说明》的电子邮件。
下午收市后至晚间 本所向光大证券发出《监管警示函》,要求公司进一步查明异常交易原因,于19日前向市场发布公告。同时,本所和上海证监局成立联合调查小组,着手对事件进行现场调查。
问题3:东方早报忻尚伦问:发现交易异常后,交易所为何没有采取临时停市措施?
上交所新闻发言人答复:
上交所未采取临时停市措施,主要出于以下考虑:
一是现有的法律依据不充分。《证券法》第114条第1款规定,“为维护证券交易正常秩序”,交易所可以决定临时停市并报告证监会,但该项规定比较原则。能否适用于光大证券异常交易事件并不明确,一旦动用,可能面临依据不足、标准不明等质疑。
根据本所相关业务规则,本所采取临时停市主要针对的是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系统入侵等造成的无法正常开始交易、无法连续交易、交易结果出现严重错误、交易无法正常结束等情形,光大证券异常交易事件也难以归为上述情形。
二是市场必要性不突出。正如前面介绍,本次异动时间较短,且市场传闻众多,原因待查,临时停市的事由和必要性一时难以判断;另一方面,当日系股指期货合约交割日,如实施临时停市措施,对期货市场影响较大。
三是参考了境外市场在类似情况下很少启用临时停市措施这一通行做法。比如,2005年12月8日日本东京交易所市场的瑞穗事件、2012年5月18日美国纳斯达克[微博]市场的脸谱事件、2012年8月1日美国纽交所市场的骑士资本事件及2013年8月20日的高盛事件等,相关交易所均未实施临时停市。同时也注意到,对重大突发事件采取临时停市措施的海外市场,对于临时停市的适用情形、标准、程序等均有严格、明确的规定,做出临时停市决定也非常审慎。
我国资本市场建立以来,临时停市措施很少运用。在2007年2月27日大盘最大跌幅达到8.84%、2008年4月24日大盘最大涨幅达到9.60%、2013年6月25日大盘最大跌幅达到5.74%时,均未临时停市。2008年5月12日汶川发生重大地震当日,也未采取临时停市措施(5月19日根据国务院统一要求和证监会事先做出的决定并事先公告,本所与其他4家交易所临时停市3分钟进行哀悼)。
光大证券异常交易事件是极端个别事件,促使本所进一步研究和论证实施临时停市的具体情形、标准、程序等一系列问题。
问题4:新华社潘清、上证报王璐、第一财经日报程亮亮、广州日报张忠安、新浪财经刘琛、21世纪网朱萍问:上交所为何没有在光大证券相关事件发生后及时发出提示性公告?
上交所新闻发言人答复:
此次事件发生后,本所按照惯例、没有采取主动发布提示性公告的方式进行处置,特别是在8月20日高盛错单事件发生后,对比纽交所发出警示公告的做法,一些投资者心中难免产生疑问。
正如之前对事件发生当日异常交易的介绍,其异常特征的预警信息是累计涨幅。事后分析和市场关注的是光大证券自营账户2分钟内申报订单的数量巨大,但其每笔申报无论价格还是数量,均在本所《交易规则》所规定的申报价格和申报数量范围内,被系统接收并瞬间成交。同时,其巨量买入订单,均使用了“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的市价订单类型,未出现虚假申报撤单情形。
从主要市场的实践看,由于订单价格错误相对容易判断,因此,对于错价型“乌龙指”交易,相关交易所通常会及时发布提示性公告。例如:2012年纽交所做市商骑士资本的做市系统出现技术故障,发出大量高买低卖的错误订单,导致上百只股票大幅异常波动,价格信号混乱,纽交所在盘中发布了提示性公告;近期的高盛事件中,高盛程序交易系统出错,向市场发出大量错误报价的衍生品订单,相关交易所也在盘中发布了提示性公告。
由于对订单数量错误的异常交易,交易所在短时间内难以判断是否为其真实交易意愿或“乌龙指”操作,因此对于错量型“乌龙指”交易,相关交易所通常不作特别公告。例如,2005年我国台湾市场的富邦证券事件中,交易员错把8000万元指令当成80亿元,交易所并未在盘中发布提示性公告;2005年日本瑞穗证券事件中,交易所也没有在盘中发布提示性公告。
在此次事件中,光大证券不仅是异常交易行为的当事人和责任方,也是本所上市公司和会员,是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主体,有义务、有条件判断事件性质并对外信息披露。因此,本所采取了反复督促其如实公告的措施。这属于常规、可靠的监管做法。
从对异常交易的预警和处理情况看,本所实时监控系统对涉及异常交易问题的日均报警百余条,其中经实时监控人员分析判断并转入自律监管调查的,每年总计有近1000条。本所作为自律组织,没有行政调查权,主要通过电话问询、函询等手段了解、核查其异常交易的性质,对违反交易规则的,采取自律监管措施,对涉嫌违法违规的,及时上报证监会查处。
此外,2008年以来,上证综指共有90个交易日盘中涨跌幅超过4%,受传闻及大机构增持或抛售因素影响的共有37次,占比近41%,其中也有几分钟内上证综指大幅波动的情形。对这些情形,让作为市场自律组织的交易所在盘中查明、定性并公告,确有难度。
交易所对异常交易的调查需要一定时间,在光大证券相关事件中,尽管通过分析系统查询和电话问询,本所初步判断光大证券异常交易,但由于事发突然,情况紧急,加之当时市场上各种传闻较多,故在当日14时19分光大证券正式公告前,本所掌握的信息并不全面,调查的方式也是非正式的,证据并未落实。
在当时的情况下,以本所名义做出一个明确的公告,确有难度。事实上,直到收盘后,本所才收到光大证券对事件的书面确认函件。此时,光大证券的公告内容已经本所转发,在市场上传播,已无必要再由交易所进行公告说明。
本次光大证券异常交易事件的发生,让我们更加深刻地认识到,市场存在要求交易所及时公告以减少信息不对称的巨大需求。如何顺应市场呼声,建立交易所直接在盘中对异常交易和大幅波动的提示性公告制度,建立相对明确的信息公告标准和程序,以避免误判、误导和有失公允,是摆在我们面前的极富挑战性的重要课题。
问题5:21世纪王丹、和讯网李辉、财新传媒杨璐问:为何未考虑取消交易?
上交所新闻发言人答复:
对本次光大证券异常交易,本所决定维持交易结果,并向市场公告“已达成的交易将进入正常清算交收环节”。这是综合考虑了现有法律规定、相关市场影响和操作风险等因素后,审慎做出的决定。
首先,从法律规定来看,《证券法》第120条规定“按照依法制定的交易规则进行的交易,不得改变其交易结果”,因此依法达成的交易原则上不能取消。
光大证券虽然在极短时间内报送了大量订单,但每一笔订单都符合交易规则的规定;本所现行业务规则参照法律规定和境外经验,对特定情况下取消交易做了规定,但具体取消交易的标准和情形,并不适用于这次光大证券的异常交易。
其次,从市场影响来看,取消交易的波及面广,对跟风买入的投资者固然有利,但高位卖出的投资者则相应受损。可以想见,反对取消交易的意见也一定不少。
第三,从实际操作来看,由于缺乏先例,取消交易的时段、取消交易的范围等都比较难把握,并涉及到一系列复杂的操作,由此可能带来的风险也不容忽视。
最后,从主要市场“乌龙指”事件的处置情况来看,采用“买者自负”原则处置的居多,2005年我国台湾市场富邦证券事件、2005年日本市场瑞穗证券事件、2012年印度市场Emkay事件,均以“交易有效、买者自负”的原则进行处置。也有采用取消交易方式处置的,主要是在美国市场。
但取消交易一般都在事前具备明确的法律、规则规定,有标准化的操作程序。如2010年美股“闪电崩盘”事件和近期的高盛事件,由相关交易所根据事前确定的相关规则和标准,做出了取消明显错误交易的处置。本所下一步将认真研究针对这类情形取消交易的制度、规则、标准、程序和业务技术安排。
问题6:央视霍磊、证券时报黄婷、新华社《金融世界》杂志罗三秀问:交易所为何没有对券商自营席位交易数量、金额进行前端控制?
上交所新闻发言人答复:
从境外经验看,由于市场机制的约束、市场参与人(证券公司)的自律担责及事后追责机制强硬,加上注重交易效率,几乎所有交易所都不对证券交易进行前端控制,只严格要求市场参与人在交收日(通常为T+3日)承担交收责任,违者事后追责。
美洲、欧洲、日本、新加坡、韩国、我国香港市场都是如此。我国证券市场的情况有所不同,为防范市场风险,除了由证券公司与投资者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各自责任义务,以及对自营的自我风控之外,还依据现行证券法,建立了各司其职的前端监控机制。
由于实行一级证券账户体系,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掌握投资者的证券数据,故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在卖出证券上增加了前端控制机制,根据现行证券法的规定,投资者的资金实行第三方存管,分散存放在各个银行,并可在交易时段发生存取变化,证券买入的前端控制,由掌握投资者资金信息的证券公司和存管银行负责。
此外,登记结算公司建立了最低结算备付金制度,要求证券公司缴存结算备付金,并在交易结束后的次日缴足结算资金,以完成交易的交收。因此,不能简单地认为证券公司的自营交易是“超额买入”或“信用交易”。
近年来,证券公司风控合规体系建设稳步推进,整个行业的运作整体上走向规范稳健,但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包括类似于光大证券异常交易事件中的系统缺陷等,证券公司仍有可能会发生超出其资金实力和相关监管要求的证券交易行为,对此类风险应当高度重视。
虽然本所市场监察系统具有相关交易预警指标,能够及时发现异常交易,但毕竟是在成交达成后,只能进入事后处置环节,无法进行有效预防。为此,本所将在监管机构统筹组织下,积极研究完善相关风险的前端防控制度和措施,切实保障交易安全,维护市场稳定。
问题7:中证报周松林问:境外市场近年陆续有发生“乌龙指”事件,请问相关交易所是如何处置?
上交所新闻发言人答复:
“乌龙指”是证券市场的一个习惯说法,一般理解为因股票交易员操作失误或技术系统故障,向交易系统发出不符合自身交易意愿的价格、数量、买卖方向交易订单的情况的统称。从“乌龙”订单性质的角度可以分为订单价格错误、订单数量错误、订单价格和数量同时错误。
从“乌龙”订单产生原因角度可以分为人为操作因素和技术系统故障两大类。在证券市场上,或大或小的“乌龙指”每天都在发生,引起人们关注的只是那些规模较大、影响较广的案例。
从国际情况来看,各国交易所都按照本国证券法律、监管要求和交易规则处置“乌龙指”。由于各国法律制度和各交易所交易规则不同,处置方法并没有统一的标准,处置方式也各有差异。总的看,对近年来频频发生的“乌龙指”事件,境外交易所的处置方式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对于“乌龙指”订单达成的交易,除存在价格明显错误且达到规定的标准(错价幅度、错价交易金额等)的交易予以撤销外,多数境外交易所不会轻易认定交易无效,大多采用责任方自行承担损失的方式予以处理;
第二,除非“乌龙指”交易引发的价格波动触发了“市场熔断机制”,境外交易所通常不采取临时停市措施;
第三,从交易所盘中提示性公告情况来看,对于订单数量错误类型的“乌龙指”交易,由于难以判断,交易所较难在盘中做出提示性公告;对于极端订单价格错误类型的“乌龙指”交易,判断相对容易,交易所通常会及时发布提示性公告。
问题8:上证报王璐、北京青年报吴琳琳、华商报黄涛、和讯网邓雅静问:交易所为何没有设置市场及个股熔断机制?是否打算设置相应机制?
上交所新闻发言人答复:
证券交易的熔断机制,是指当股市大盘或个股波动超过预先设定的标准时,触发交易中断或暂停的机制,具体还可分为大盘熔断机制和个股熔断机制。
目前,部分欧美市场采用了这一机制。熔断机制的主要目的是给市场一个冷静期,让投资者充分消化市场信息,防止市场或某一产品非理性的大幅波动,特别防止市场大幅下跌甚至发生股灾,以维护市场的稳定。
熔断机制产生于美国。1988年和2010年分别推出了大盘和个股熔断机制, 2012年再次修改熔断机制。目前,针对全市场的熔断机制为当标普500指数较前一天收盘点位下跌7%时,全美证券市场交易将暂停15分钟;
针对个股的熔断机制为标准普尔500种股票价格指数成分股等流动性较强的证券,如果在15秒内价格涨跌幅度超过5%,将暂停交易5分钟,但开盘价与收盘价、价格不超过3美元的证券和其他流动性较弱的证券价格波动空间可放宽至10%。
我国证券交易目前没有建立熔断机制,但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制度。沪深交易所股票交易实行10%涨跌幅限制,且股票交易中每一笔限价申报均有“价格笼子”(与当前市价相比的价格变化幅度限制),市价订单也仅能吃掉当前价位五档以内的单子,有利于防止明显的价格错单,一定程度上也可以发挥防止暴涨暴跌、维护市场稳定的作用。
总体上看,在大盘和个股已有涨跌幅限制的前提下,熔断机制的作用可能有限。从境外情况看,股票现货市场对个股涨跌幅限制与大盘熔断机制机制,一般是二者选用其一,同时使用这两种机制的较少。但从给市场提供冷静期以消化信息的角度看,熔断机制有一定作用,本所将对此进行进一步研究和论证。
问题9:新华社潘清、和讯网李辉问:跨市场监管真空和人为设置的不平等套利机制,应该怎样解决?
上交所新闻发言人答复:
股指期货正式推出以来,本所与中金所等单位即建立了多项跨市场、跨现期联动监管工作机制。定期召开跨市场监管协作月度例会,相互通报市场运行情况和跨市场、跨现期监管协作情况。每日闭市后进行机构、个人交易汇总数据交换。
建立了盘中“绿色通道”机制,以增强对盘中异常交易的及时发现和快速处置。不定期相互提供重点账户名单,及时发现跨市场、跨现期异动情况,及时通报、及时处置。因此,跨市场监管并不是处于“真空”状态。
如前面介绍,此次事件发生后,本所即在11时10分与中金所联系,启动了跨市场监管机制。而对于境内期现货市场上不同的交易机制,长期以来是市场持续关注和研究的问题。近期因光大证券相关事件,再次引起市场和舆论的广泛关注和讨论。舆论的观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认为机构投资者可以通过操纵权重股在期指上快速获利并出逃,而个人投资者无法参与这种交易。需要澄清的是,对盘中股指大幅波动进行的实时监控情况显示,目前未发现有机构通过打压股指在期指获利出逃的现象。
二是认为散户只能通过股价上涨和T+1交易方式来获利,面对市场下跌则无能为力,而机构则可以通过期指进行卖空对冲风险甚至获取暴利。我们认为,这种观点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也存在误区。如果没有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存在,期指可能会对普通投资者产生更大的风险。
通过此次事件,市场的共识越来越充分,认为应加快推出“T+0”机制,减少因缺乏纠错手段导致的市场风险。一方面我国现货和期货市场交易机制不统一,现货市场实行“T+1”制度,而期货市场实行“T+0”制度。
我国股票市场上主要是个人投资者,当日买入的股票不能“T+0”卖出;而期货市场主要是大户和机构投资者,当日买入的期货合约当日可以卖出。这就意味着,当股票市场出现异常波动,股指大幅下滑时,广大个人投资者无法在当天将买入的股票卖出,无法规避风险;而大户和机构投资者在股票市场所承担的风险完全可以通过期货市场实现风险对冲。
另一方面,股票市场上能够通过ETF申购赎回机制,间接实现“T+0”。具有资金实力的大户和机构投资者,可以用一篮子股票换取ETF的方式,卖出自己手中错误买进的股票;而个人散户因资金门槛等原因,缺乏“T+0”的风险对冲工具,在跟风买进后难以及时修正自己的错误。
从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体现市场公平性的角度,我们认为有必要进一步抓紧研究论证股票“T+0”交易制度。
问题10:新京报吴敏、每日经济新闻王一鸣问:交易所对明显异常的报单行为为何没有设置预警机制?
上交所新闻发言人答复:
目前,上交所为证券交易提供的券商端交易设施主要包括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简称“交易单元”,类似于早期场内的交易席位)和报盘系统的交易前端报盘机(简称“报盘机”)。
券商自营与投资者的订单都纳入交易单元通过报盘机到达交易所主机进行撮合成交。全市场近千个报盘机支持近万个交易单元,服务近亿个投资者账户。
事实上,正由于所有的券商自营以及经纪业务订单都通过交易单元、报盘机“混合”进入交易所主机,因此,在交易所主机的前端控制层面目前尚难以对逐笔订单就自营或经纪业务予以区分。
具体到光大证券8.16事件中,光大策略交易部使用的程序化交易系统自动生成数千个连续的交易委托订单,每单的委托金额都在正常的申报范围内。虽然光大策略交易部程序化交易系统此次事件中2分钟成交70多亿,涉及数千个订单,但与光大证券10万个客户,每人同时申报1笔各买入7万元股票的假设情形并无二致。
此外,与海外成熟市场以机构投资者为主的市场结构不同,中国证券市场一开始就是一个以中小投资者为主的市场。这也是上交所从1990年成立之初就未采取如纽交所等国外成熟交易所当时普遍采用的有纸化以及手势交易的做法,转而选择无纸化、全电脑交易模式的重要原因。
事实上,纽交所挂牌的上市公司一年只有不到20%的成交数量由交易所交易主机撮合完成,绝大多数的订单则由券商交易系统完成。而纽交所等海外交易所实际需要面对的至多只是数千的券商等机构投资者账户,中小投资者则在券商交易系统完成订单的申报与成交。
反观国内市场,交易所交易主机实际需要面对的是目前近亿个投资者帐户。资深投资者都可以回忆起在沪深交易所发展初期一个令所有投资者深恶痛绝的名词——“堵单”。这也是当时交易所面临的最大的技术风险。
这些年虽然上交所在交易系统建设的投入已远远超过国外成熟市场交易所的投入,但保障交易系统稳定、安全、高效仍是上交所最重要的技术目标。光大8.16事件的发生,让交易所深刻感受到市场各方对交易所提出的更新要求。
下一步,上交所将认真研究、论证前端预警机制的可行性,结合国内市场以中小投资者为主的市场特点,把握交易系统的稳定性、安全性与运行效率的平衡,利用不断进步的技术,努力满足市场发展对交易所提出的新要求。
问题11:中国证券报周松林、上证报王璐、证券时报徐婧婧问:8月19日到8月23日,光大证券有没有实际行动借ETF卖股票?
上交所新闻发言人答复:
光大证券于8月19日开市前承诺,公司在制定并公布处置方案前,不会减持因“8.16事件”而购入的股票。此后,本所对公司相关证券账户进行了重点监控。截至8月23日(上周五)收盘,公司相关账户未有减持行为,包括卖出股票,或将股票申购成ETF份额并卖出等变相减持行为。
下一步,本所将继续严密监控公司相关证券账户,督促公司自觉履行承诺。一旦发现公司存在违背承诺的行为,本所将依法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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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光大证券8•16事件,上交所新闻发言人表示:
作为证券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证券交易所依法承担三大基本职责,即为证券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对会员公司和上市公司实行自律管理。
光大证券异常交易事件中,本所努力按照依法依规的要求,在职责范围内及时采取了相关自律监管措施。对此,市场各方高度关注,有的给予积极评价,有的提出了一些质疑,还有的提供了很好的建议。这些都有利于促进我们更好地履行职责,维护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结合市场的意见和建议,我们对交易所的运营与监管也做了一些思考,加深了相关认识:第一,交易所的市场运营以法律、规则为导向。法律、规则是交易所运营的基础,哪些可以做、哪些不能做,必须以法律、规则为依据。
例如,本所《交易规则》第6.1、6.3、6.5条规定了频繁申报撤单、巨额申报、一段时期内进行大量且连续的交易等13种异常交易行为,要求本所进行重点监控,并可进行现场、非现场调查,对查实情节严重的可以采取口头或书面警示、约见谈话、限制交易等监管措施;
又比如,对取消交易,《证券法》有比较明确的禁止性规定,交易所如果采取这一措施,就有可能面临合法性上的巨大质疑;还有,对信息披露,相关当事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法定职责,及时向市场披露相关信息。
第二,交易所的市场秩序以市场各方归位尽责为基础。证券交易涉及投资者、证券公司、存管银行、交易所、结算公司等诸多环节,各主体依法承担不同的责任。
比如,交易所负责对证券卖出的前端检查,证券公司负责证券买入的前端检查,如果有一方怠于行使职责,市场就可能陷于混乱。因此,市场的有序运行,需要参与各方各司其职、各尽其责,“上帝的归上帝,凯撒的归凯撒”,避免越位和缺位。
第三,交易所的市场监管以强化事后追责为保障。受我们市场特点决定,由交易所实施必要的前端控制,对于保障运行安全、维护交易秩序具有重要意义。而严格的事后责任追究、让违法违规者受到应有的惩戒,则是交易所监管的根本保障。
否则,交易所的自律监管就可能成为无牙之嘴,缺乏威慑力。特别是随着交易技术的飞速发展和市场产品的日益复杂,交易所前端控制的难度越来越大,加强事后追责就显得更加重要。
第四,交易所的市场发展以效率与安全的平衡为目标。效率与安全是证券市场永恒的主题。受市场发展阶段、投资者结构、技术水平甚至突发性事件影响,证券市场在某一时期可能偏重效率,另一时期可能强调安全,作为监管者,需要努力在二者之间寻求平衡。
例如,对异常交易是否采取临时停市措施,就应当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后,特别是事发当时各方面情况,审慎做出决定。
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快速发展,新业务、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交易所的监管也需要不断完善。
光大证券异常交易事件是我国资本市场成立以来的首例极端个别事件,对市场发展和市场监管提出了许多新的课题,有关方面对本所工作也提出了许多好的意见与建议,我们一定会好好研究总结,认真思考,充分吸收。
本所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一线监管,不断完善监管制度和规则,进一步强化风险控制措施,确保市场安全有效规范运行。同时,也请大家继续关心和支持本所的工作,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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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热议:
12:04 @世纪向上:真希望中小投资者也可以参与进来提问。
12:06 @我爱王小雷:终于被新华社骂出来了
12:17 @宁波之光:8月23号下午股指垂直下跌,是否与8.16光大期指空单有关?
12:17 @股市偷袭者:为什么一个多小时才反应过来。系统可以错。规则也可以错吗?还是惧怕那个家族的影响力?
12:21 @王丹0808:美国、日本、香港对量化投资都已有一些监管要求,上交所之前是否了解?量化交易出现有不短时间了,交易所有没有想过这方面的监管?
12:36 @DoNotTryTooHard:为什么很多好公司都跑到国外上市,我们怎么就留不住好公司 中国要想成为真正的金融中心就必须创造条件留住好公司 多处上市不仅扰乱了估值体系而且还丧失了主动权对人民币国际化也是害处多多(人家拿自己的钱能买到你中国企业,何必换入人民币买A股) 美国的公司什么时候到处上市了?
13:29 @DoNotTryTooHard:控制新股三高有那么难吗?上市当天引入做空机制 一切问题因人而解。现在的政策我觉得是鼓励投机大盘股能做空。垃圾股和创业版不能做空明显把资金把没有价值的股票上边赶。然后来一句投资者不成熟得教育投资者。
13:32 @江海赢得未来:严重财务造假的万福生科居然可以没有触及直接退市条款!严重操纵市场的光大证卷居然可以安然无事!试问我们还能够相信贪腐成风的中国证监会吗?
13:59 @东北老帅锅:量化程序等智能化软件是大势所趋,是机构们顺控化、智能化炒股D前奏,T+0前D预演,经过功能分析与分配,机器任务越来越多,人因操作失误越来越少,真正做到万无一失残酷无情时,小散们血肉横飞D时代不是过去,而是即将到来……
14:04 @Turandooooot:在成熟股市,交易所这样无作为要赔死。当年瑞穗这样把东证所拖下水了。好像交易所赔偿了整个诉讼标的的70%。而光大证券董秘的虚假陈述和其自营的内幕交易手段,更是会直接面临巨额罚款和当事人的牢狱之灾了。
14:07 @手机用户135aaaa2740:现在关心的是光大会不会受到处罚 如果不给予处罚 那叫广大投资者情何以堪。
14:14 @亦股亦幻:应该尽快给予散户做空和T+0交易的权利,完善做空机制,有利于打击黑幕和造假,避免垃圾股被爆炒,有利于股市健康发展。而不是人为地对上涨的股票随意停牌,你们只要管好三公的事情,市场的事交给市场自己决定。美股股票经常一天涨跌几乎翻番的,你们看见人家随便停牌了吗?
14:34 @奇鸟服饰:光大不可以做多吗?工行就不能买到涨停吗?为什么625的爆跌没人调查,上涨就有要有人接受调查?上证指数熊冠全球交易所认为这是真实反应我国得经济现象吗?
14:41 @小股民乐园:我只是一名小股民,所以无资格提问,不过,我心中的疑云也要说一说:我最想知道的是,乌龙指事件发生后,光大的操盘手就是明显的内幕知情人,而在此情况下,进行利空操作,是否已明显构成了违法甚至是犯罪行为?如果是,为何至今嫌疑人不被控制?如果不是,相关的内幕交易罪应该要重新定义了。
14:44 @Kingsley_Kong:本人的问题是:1、光大证券是否存在327国债期货的核心问题(没有足够资金下单交易)?2、证监会如何控制高频交易软件的泛滥使用(是否出台法律法规监管高频软件的合法性)?3、高频交易软件如未限制(禁止),如何保证即将启动的国债期货不出现327事件?
15:04 @Anonymous_20120512:尽快开通T+0吧。现行的制度,机构、大户可以通过股指、融券进行对冲保值,甚至是获利,但这门槛却把散户隔离开外,而且还不允许T+0,这就好像,你发现有人拿着枪要抢劫你,你既没有武器自卫,还TM不让你跑,这不扯犊子呢吗!
15:11 @fjku868:至今为止还有一个问题没有说清楚,就是光大此次交易的资金是谁的?因为我们看到的情况是,光大不可能有这么多的自有资金。
15:47 @漫渺无疆:上交所对上午的暴涨没有及时应急,下午光大又通过卖空回本。等于其他投资者为这次错误买单,没天理啊!
16:01 @善良自由世界:现在股指总在2000点左右波动,从光大事件可看出,通过期指做空赚钱是多么容易,股指期货制度不改,股市就没有牛市的可能!
16:44 @元隆lzx:乌龙事件发生后时许多散户追进权重,当散户知道是乌龙事件后想在高位逃离,以减少更大损失,但T+0这坑爹规则却让他们只能眼睁睁看着自己赔钱,而机构大户却可卖空现货套利或弥补损失,请问你们这种规则是在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吗?
17:00 @股票用户489490:你说无法判断就撤了,换能判断的来,能力不行自己都承认了,那就换有能力的呗。
17:01 @Warren任:T+0解决不了A股的问题。
17:24 @对错由后人评判:综上所述的结论就是:一:交易所永远正确;二:光大证券没错误;三:亏损都是散户跟风的结果;四:继续研究;五:提醒诸位:大盘有风险,入市需谨慎,股市水太深,不是什么人都可以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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