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错再错:光大自救被指涉嫌犯罪

2013年08月19日 01:56  第一财经日报 

  在大量投资者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光大证券大举卖空,此举涉嫌内幕交易

  卢进 杨柳晗

  A股史上最大乌龙事件已令光大证券坐上了舆论的火山口。目前看来,即便乌龙买盘并非早有预谋,但其利用信息不对称之机的卖空行为也难脱内幕交易之嫌。

  中国证监会昨日下午公布初步调查结果,称光大证券16日自营大额买卖是系统设计缺陷所致,尚未发现存在人为操作差错。但光大证券该项业务内部控制存在明显缺陷,信息系统管理问题较多,决定对其正式立案调查。

  针对错单后再放空期指是错上加错的质疑,光大证券董秘梅键昨日回应称,加空是“本能”对冲风险,是国际惯例,不是主观为之,是执行系统有问题。但多位接受《第一财经日报》采访的律师表示,从光大证券行为表现方式来看,可能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和内幕交易,或将引发投资者索赔问题。

  事实上,对于光大证券在大量投资者一片茫然时,利用信息优势进行巨额对冲交易的这种涉嫌内幕交易的做法,根据《刑法》相关规定,涉案人员最高可处10年有期徒刑。

  操纵市场还是内幕交易

  8月16日11时05分左右,上证综指突然上涨5.96%,中石油、中石化、工商银行中国银行等权重股均触及涨停。经核查,发现事发光大证券系统问题,系其自营账户大额买入所致,当天光大证券增加了72.7亿元股票持仓。

  下午开盘后,光大证券将已买入的股票申购成50ETF以及180ETF在二级市场上卖出,同时逐步卖出股指期货空头合约,全天新增股指期货空头合约总计为7130张。

  此事引发市场广泛质疑。因16日是期指交割日,单日大幅拉涨将令空头爆仓,光大证券涉嫌操纵市场助力多头;或是预谋“先诱再杀”,增仓空单获利。即便如主流说法所言“是在知道现货市场出事后对冲风险”,但在大量投资者毫不知情抢购的情况下,始作俑者利用信息不对称大举开出空单,也难脱内幕交易之嫌。

  事实上,光大证券在此次乌龙事件中未必亏损,因其公布事情原委前有足够时间卖空期指锁住亏损,甚至可能实现盈利。

  但光大证券在事件后始终表示,卖出股指期货空头合约旨在自救,即“对冲风险”。对于内幕交易的指责,梅键昨日回应称,当天突然增加的交易是要最大限度减少公司损失,这是每一个职员的职责,股票的交易是T+1,只能通过ETF操作,但由于ETF流动性局限,所以光大证券只能通过股指期货(对冲风险),这是降低公司损失的第一反应。

  光大证券总裁助理杨赤忠也说,错单后立刻开空单是国际惯例,对冲持仓,关闭风险敞口,才能冷静考虑对策。

  但光大证券的回应完全无法平息市场的怒火,质疑主要集中在为何存在时间差上。业内人士表示,从具体建仓时间来看,如果利用股指期货进行套期保值,那么在建立现货头寸的同时,应该同时建立期货头寸。假设光大期货如此操作,无人会质疑。但光大证券昨日的公告显示,该公司是在上周五下午开盘后,才开始不断增加股指期货空单,虽然美其名曰对冲风险,但是在这个时候,除了该公司知道股指必然会下跌外,整个市场都还在憧憬利好消息。这种建立在信息不对称基础上的对冲交易,则其毫无公平性可言。

  与此同时,明明上午已发现问题,但光大证券上周五14时才向上证所提交公告,投资者更是在大约14时30分才了解真相。舆论普遍认为内幕交易之嫌值得监管层调查。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臧小丽对本报记者表示:“如果光大证券上午的买入操作算是系统缺陷,下午的卖出应该是主动自愿的,目的是减少损失或者获利。其行为表现方式符合操纵市场的特征,因此,乌龙事件可能被定性为操纵市场。”

  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证券维权律师厉健也认为:“需要强调指出,16日下午光大期货出现7000多手空单,明显是集中资金优势,影响正常交易秩序,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

  难逃索赔狂潮

  针对16日光大证券异常交易情况,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昨日通报说,经初步核查,原因是光大证券自营的策略交易系统存在设计缺陷,连锁触发后生成巨额订单,尚未发现人为操作差错。

  但这一乌龙事件显然会导致众多追涨杀入的投资者损失惨重,或将引发投资者巨额索赔的问题。

  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宋一欣公开表示,核查最后结果若是操作失误或电脑系统欠缺,则应督促光大证券建立补偿基金补偿受损者,甚至动用交易所风险基金。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的难点在于难以确定受损对象、受损范围及责任范围。

  臧小丽认为,对于受损投资者的赔偿问题,法院方面还没有出台配套规定。如果这个事件能倒逼出一个司法解释,也算是坏事中的好事。

  证监会发言人昨日表示,光大证券涉事业务内部控制存在明显缺陷,信息系统管理问题较多。上海证监局已决定先行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暂停相关业务,责成公司整改,进行内部责任追究。同时,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光大证券正式立案调查。

  厉健告诉本报记者:“如果最终查实光大操纵证券市场或内幕交易,在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后,将引发股民索赔狂潮,索赔金额可能在10亿元以上。虽然权益受损投资者可以依据《证券法》起诉索赔,但当务之急,是最高院尽快出台操纵市场证券民事赔偿司法解释。”

  上海文勋律师事务所律师吴鹏则对记者表示:“无论是过错还是过失,光大证券都难以逃脱民事赔偿责任。从当天所谓的技术失误开始一直到当天股指期货收盘,在此期间二级市场买入ETF50权重股的和在股指期货市场做多的,理论上都应该获得赔偿,虽然直接损失容易确定,但是间接损失很难确定。”

  中金所限制光大证券期指开仓

  昨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下称“中金所”)发布公告称,鉴于中国证监会已对光大证券采取立案调查措施,本所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和本所业务规则,决定自2013年8月19日起,对光大证券自营业务股指期货交易采取限制开仓措施。

  而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明确指出,会员或者客户有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合约,影响期货交易价格行为的,交易所将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通报批评、公开谴责、限制开仓、强行平仓、暂停或者限制业务、调整或者取消会员资格等措施。如果上述违规行为同时构成违约,应当按照相关协议中关于违约责任条款的约定,向交易所支付惩罚性违约金。没有违规所得或者违规所得不满10万元的,支付50万元以下惩罚性违约金;违规所得10万元以上的,支付违规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惩罚性违约金。

  有期货业人士认为,中金所此举只是走出了监管第一步,随着调查的深入,处罚应该不仅仅只限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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