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创业板再融资规则将择机发布

2013年07月20日 01:19  第一财经日报 

  IPO在审企业补半年报参照财务核查标准

  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19日召开新闻通气会,就创业板再融资、IPO审核、B股转H股等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创业板再融资规则主要条款已基本形成

  关于创业板再融资办法,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说,目前,创业板上市公司在快速发展中由于扩大投资规模、同行业并购和市场竞争压力等因素,对持续融资的需求日益迫切。再融资规则的尽快推出已经成为市场各方的共识,是创业板市场功能建设和市场政策预期的基本要求。

  自2010年着手研究并于2013年纳入年度立法计划以来,证监会从创业板市场总体要求出发,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结合创业板首发法规规则,保持与主板的衔接,借鉴国际通行做法,贯彻“以信息披露为中心”和“充分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监管理念,在深入调研和征求市场相关各方意见基础上制定创业板再融资规则。

  “创业板再融资制度目的在于建立适合创业板上市公司特点的‘小额、快速、灵活’的融资机制。目前再融资规则已完成前期论证工作,主要条款已基本形成,待履行相关立法程序后择机发布。”发言人说。

  IPO在审企业需参照财务核查标准补半年报

  针对在审IPO企业是否需要更新半年报的问题,发言人回答说,对于IPO在审企业补充中期财务报告的,发行人和中介机构不必更新已出具的自查报告,但应比照2013年3月31日之后新申报IPO的企业,按照相关要求做好中期财务报告的补充工作。

  证监会在2013年6月7日通报IPO在审企业财务专项检查第二批抽查企业产生情况时,明确要求对于2013年3月31日之后新申报IPO的企业,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应按照专项检查通知等文件的要求,重点关注可能造成粉饰业绩或财务造假的12个重点事项,同时采取切实有效的手段核查主要财务指标是否存在重大异常,在走访相关政府部门、银行、重要客户及供应商时保持必要的独立性,以印证发行人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发行人在承诺函中应对是否存在相关事项予以说明;保荐机构在证券发行保荐书中应对上述要求的落实情况作专项说明;会计师事务所应对重点事项予以充分关注,并在审计工作中有所体现。(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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