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补充流动资金期限延长6个月

2013年04月03日 07:19  大洋网-广州日报 

  本报讯 (记者张忠安)记者从上交所了解到,该交易所4月2日发布募集资金管理新规,对多项内容进行修改,其中,上市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期限由目前的6个月延长到一年。

  上交所表示,为进一步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行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才对现行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并拟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其中在新规中,对现行规定有多处修改。

  对比新旧规定,新规放宽闲置募集资金的使用用途。现行规定只允许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其他使用方式则需按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履行相关程序。而新规除了允许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外,还允许对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符合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等相关要求的产品。

  同时,简化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程序。按照现行规定,上市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单次金额不得超过募集资金净额的50%,超过本次募集资金金额10%以上时,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新规取消了上市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限制,且不论金额大小,均只需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意见即可,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另外,延长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期限,将单次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延长至12个月。

  新规对超募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作了进一步规范,如上市公司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但每12个月累计使用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且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的,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交易所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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