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放宽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用途

2013年04月03日 05:19  证券时报网 

  证券时报记者 黄婷

  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行为,上交所昨日在其官方网站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该《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上交所指出,此次发布的《办法》是对2008年发布实施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修订,主要基于两方面考虑:其一是与证监会去年12月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保持一致;其二是增加有关超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规定。

  此次修订主要体现在三大方面:第一,《办法》进一步放宽闲置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

  在用途上,现行《规定》只允许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其他使用方式则需按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履行相关程序。修订后的《办法》还允许对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符合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等相关要求的产品,并就此规定了相应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要求。

  在程序上,简化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程序。按照现行《规定》,上市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单次金额不得超过募集资金净额的50%,超过本次募集资金金额10%以上时,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此次修订,取消了上市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限制,且简化了上市公司内部决策程序,不论金额大小,均只需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意见即可,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此外,《办法》延长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期限。现行《规定》要求,上市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修订后的《办法》将上述期限延长至12个月。

  第二,《办法》进一步规范超募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修订后的《办法》对超募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作了进一步规范,主要增加的内容包括:一是上市公司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但每12个月累计使用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且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二是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的,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第三,《办法》还对其他条款进行了修订。根据新修订的《办法》,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期限从两周延长至一个月;明确了上市公司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此外,并进一步明确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披露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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