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理财产品监管全面升级

2013年03月28日 07:34  证券时报网 

  证券时报网(www.stcn.com)03月28日讯

  中国银监会日前下发了《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将监管重点指向银行理财产品在非标准化债权资产领域的投资行为,这种投资一直被视为银行理财产品的主要风险隐患。

  所谓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是指未在银行间市场及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债权性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信贷资产、信托贷款、委托债权、承兑汇票、信用证、应收账款、各类受(收)益权、带回购条款的股权性融资等。

  银行理财产品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可以起到扩大信贷投放数量的作用,规避调控部门的信贷额度管理,并且有可能使金融风险跨机构转移。去年末我国银行理财产品余额达到7.1万亿元,有银行分析师估计其中可能有2万亿元的理财产品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风险隐患特别值得关注。

  《通知》要求,商业银行应实现每个理财产品与所投资资产(标的物)的对应,做到每个产品单独管理、建账和核算。单独管理指对每个理财产品进行独立的投资管理;单独建账指为每个理财产品建立投资明细账,确保投资资产逐项清晰明确;单独核算指对每个理财产品单独进行会计账务处理,确保每个理财产品都有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

  对于《通知》印发之前已投资的达不到上述要求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银监会要求商业银行比照自营贷款,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要求,于2013年底前完成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和资本计提。

  商业银行应比照自营贷款管理流程,对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投资进行投前尽职调查、风险审查和投后风险管理。银监会明确,商业银行应当合理控制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总额,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余额在任何时点均以理财产品余额的35%与商业银行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披露总资产的4%之间孰低者为上限。

  《通知》对银行理财产品的合作机构管理也提出明确要求,商业银行应加强理财投资合作机构名单制管理,明确合作机构准入标准和程序、存续期管理、信息披露义务及退出机制。商业银行应将合作机构名单于业务开办10日前报告监管部门。《通知》印发前已开展合作的机构名单应于2013年4月底前报告监管部门。

  另外,商业银行代销代理其他机构发行的产品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或股权性资产的,必须由商业银行总行审核批准。商业银行不得为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或股权性资产融资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担保或回购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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