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就发布《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办法》答记者问

2013年03月26日 20:02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2013年3月27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发布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上交所有关负责人就此接受了记者的提问。

  一、上交所发布《办法》的背景是什么? 

  贯彻党的十八大关于“加快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的精神,不仅需要透明高效的市场机制、适度有效的市场监管,更离不开结构合理、成熟理性的投资者群体。理性投资者队伍的培育,除了加强投资者教育工作,更重要的是要从制度上加以引导、促进和保障。这就涉及到我国资本市场近年来大力推行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为落实中国证监会有关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要求,规范上交所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强化在产品创新、业务创新快速推进背景下的投资者权益保护,上交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及其他业务规则,制定了《办法》。 

  二、上交所发布《办法》的意义体现在哪些方面? 

  上交所发布《办法》,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相关要求,具有多方面的重要意义: 

  一是有助于从根本上保护投资者权益。我国资本市场以中小投资者为主的投资者结构将持续相当长的时期,强化投资者保护是资本市场长远、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中小投资者由于在投资经验、知识、风险承受能力等方面的局限,完全依靠其进行自我保护不太现实,因此需要提供必要的外部保护。《办法》通过强化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证券公司为不同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提供相匹配的产品,有助于从根本上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二是有助于确保证券行业创新发展的平稳推进。当前,我国资本市场产品和业务创新不断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不断丰富和完善。《办法》将市场创新与投资者保护相结合,一方面有利于提高证券公司的专业服务水平,另一方面也有利于缓解多层次资本市场快速发展与投资者结构不尽合理的矛盾,改善资本市场生态和投资文化,确保证券行业产品和业务创新在风险“可控、可测、可承受”的前提下稳步推进。 

  三是有助于促进我国资本市场走向成熟。作为规范投资者与证券公司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制度,“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现已成为境外成熟市场投资者保护与证券公司合规经营的重要原则和普遍经验。《办法》充实、完善和整合了上交所已有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并充分借鉴了境外成熟市场的经验,有助于培育成熟理性的投资文化和提升证券行业服务水平,促进我国资本市场向成熟市场转变。 

  三、《办法》主要规定了哪些内容? 

  《办法》全文共四章20条,从交易所自律管理和服务的角度,规定了上交所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章“总则”。规定了《办法》的制定目的、适用范围和投资者“买者自负”原则。 

  第二章 “一般规定”。主要明确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内容、投资者准入条件设置、投资者分类、证券公司实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要求和针对新开户、参与新股交易和参与新业务的投资者加强证券投资知识教育和风险揭示等内容。 

  第三章“本所的监管与服务”。主要规定了上交所建立健全本所市场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指导和监督证券公司实施适当性管理,开展投资者教育和风险揭示,通过多种方式提供投资者教育服务。为保障相关规定得以落实,本章还规定了上交所对证券公司实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上交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证券公司采取相应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第四章“附则”。规定了《办法》由上交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四、《办法》的适用范围是怎样的? 

  证券公司在向投资者提供上交所市场的产品或相关服务时,应当适用本《办法》。具体而言: 

  一是上交所现有产品或服务已经实施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适用本《办法》。如融资融券交易、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债券回购交易、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权证。相关产品、业务规则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有更具体的规定的,还应遵守相关具体规定。 

  二是上交所未来开发的经上交所认定的新产品或服务,适用《办法》的规定。为了满足投资者差异性的投资性需求,上交所未来将开发并向投资者提供结构相对复杂、具有一定风险的产品或服务,这些产品或服务并不适合所有的投资者。在向投资者提供该类产品或服务时,证券公司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实施适当性管理。 

  五、如何看待《办法》与上交所其他业务规则中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以及中国证券业协会相关规定在适用上的关系? 

  《办法》的适用既要处理好与上交所其他业务规则中有关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之间的关系,也要处理好与中国证券业协会相关规定之间的关系。 

  一方面,《办法》是上交所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要求,结合上交所市场的发展,对现有业务规则中有关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规定进行总结和提炼的基础上制定的,是上交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统领性规则。根据《办法》确定的原则以及具体产品、业务的特点,上交所可以制定相应产品或服务具体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指引。因此,证券公司向投资者提供本所市场的产品或服务,实施适当性管理时既要遵守《办法》的规定,也要遵守针对该产品或服务制定的具体指引。 

  另一方面,《办法》是上交所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原则性规定,与中国证券业协会相关规定的精神是一致的,但各有侧重。《办法》主要规定了上交所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原则,突出了上交所为证券公司、投资者等市场主体提供的服务,明确了自律监管的措施,关于证券公司对投资者和产品或服务的适当性匹配以及风险揭示等事项未做具体规定。证券公司在向投资者提供上交所市场的产品或相关服务时,应当遵守《办法》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的相关规定。 

  六、《办法》同时规定了投资者准入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内容,怎样理解这两者间的关系? 

  一方面,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办法》明确了上交所可以设置参与本市场相关产品或服务交易的投资者应当符合的条件,如财务状况、证券投资知识水平。未满足相应条件的投资者不能参与相关产品或服务的交易。《办法》还规定,对于不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上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产品或服务准入条件的投资者,证券公司应拒绝为其提供相应产品或服务。 

  另一方面,符合相应准入条件的投资者在参与上交所市场交易时,为确保证券公司向其提供合适的产品或服务,《办法》规定了证券公司应当实施包括“了解投资者的相关情况并评估其风险承受能力”等内容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当投资者要求证券公司提供产品或服务时,如果证券公司认为该产品或服务超出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应当向投资者警示风险;投资者坚持要求提供的,证券公司应当要求其签署《承诺书》,承诺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办法》这样规定,明确了证券公司应当履行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的内容,也在尊重投资者自主决策的前提下坚持了“买者自负”原则。 

  七、《办法》对证券公司履行适当性管理义务是怎么规定的? 

  为便于证券公司有针对性地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更好地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办法》在对投资者分类的基础上,具体规定了证券公司对不同类别投资者的适当性义务。 

  《办法》首先结合我国资本市场投资者结构的特征,在综合考虑投资者财务状况、证券投资知识水平、风险承受能力等因素的基础上,将投资者分为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前者既包括商业银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保险机构、信托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专业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等,还包括符合上交所业务规则或其他规则规定条件,向证券公司申请并获得证券公司认可的机构或个人。上述专业投资者以外的其他投资者就是普通投资者。 

  基于投资者分类,《办法》规定了证券公司对不同类别的投资者应当履行不同的适当性管理义务。在对普通投资者提供最全面的适当性保护的同时,《办法》豁免了证券公司对专业投资者履行适当性管理义务,但对符合上交所业务规则或其他规则规定条件,经向证券公司申请作为专业投资者的个人或机构,证券公司仍应当充分揭示风险,签署《风险揭示书》。 

  八、上交所将采取哪些措施推进《办法》的实施? 

  上交所将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推进《办法》的实施,全面提升上交所市场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水平: 

  一是不断完善上交所市场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特别是对新产品、新业务,在方案设计、规则制定中充分考虑投资者适当性的要求,明确适当性管理的相关具体事项。 

  二是为证券公司、投资者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包括通过多种方式开展投资者教育和风险揭示,引导投资者理性投资;通过网络向投资者提供证券投资知识的学习、测试及认证服务,为证券公司了解投资者投资知识水平提供支持;为提高投资者参与市场交易的能力,提供模拟交易服务;为证券公司履行适当性管理义务提供咨询、培训以及投资者诚信信息查询等服务。 

  三是加强对会员适当性管理工作的监管。为规范市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上交所将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相关行业自律组织对证券公司落实适当性管理工作规定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证券公司,上交所将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或予以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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