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昨日晚间向社会公布了《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和《关于实施<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的规定》。证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发布的试点办法与原有规定相比着重修改了两方面内容。
一是扩大试点机构类型。为确保RQFII试点顺利推出,试点初期参与机构仅限于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的香港子公司。此次修改RQFII法规后,境内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香港子公司或注册地及主要经营地在香港地区的金融机构将可以参与试点。
二是放宽投资范围限制。修改后,允许机构根据市场情况自主决定产品类型,RQFII在经批准投资额度内,可以投资于在证券交易所交易或转让的股票、债券和权证;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产品;证券投资基金;股指期货;证监会允许的其他金融工具。
同时可参与新股发行、可转换债券发行、股票增发和配股的申购。
此外,修订的法规明确了RQFII投资范围和持股比例等相关要求,即单个境外投资者对单个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不超过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10%;所有境外投资者对单个上市公司A股的持股比例总和,不超过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30%。
新规还简化了申请文件,便利试点机构的投资运作。
另外最引人关注的是,原规定中的投资股债比例限制也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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