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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查处亚星化学信披违规等多起案件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8月03日 19:22  证监会网站

  证监会查处亚星化学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及正源和信所违法违规案

  根据日常监管发现的线索,2010年11月,证监会对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星化学)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立案调查。近日,证监会对该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经查,亚星化学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亚星化学与控股股东潍坊亚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星集团)之间存在直接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未予及时披露,未作账务处理。2009年1月至2010年11月,亚星化学直接向亚星集团划转资金累计13亿余元,亚星集团直接向亚星化学划转资金累计13亿余元。对于上述资金往来事项,亚星化学未进行账务处理,未按规定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也未在相应定期报告中披露。

  二、亚星化学与亚星集团之间存在间接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未予及时披露,大部分未作账务处理。2009年2月至2010年10月,亚星化学向上海廊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签发44笔银行承兑汇票累计金额15亿余元全部用于贴现,贴现资金全部被亚星集团使用,事实上构成亚星化学与亚星集团间接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于上述资金往来,未按规定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也未在相应定期报告中披露。对于开具的44笔银行承兑汇票,共有36笔未记账,由此导致相应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及重大遗漏。

  三、亚星化学未及时披露重大担保事项。2010年5月20日、7月26日,亚星化学与潍坊银行和平路支行分别签署了两笔保证合同,为亚星集团的两笔均为2000万元的贷款提供担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亚星公司未将上述重大担保合同及时披露。

  证监会认定亚星化学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关于“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业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

  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证监会决定:责令亚星化学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对时任董事长陈华森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对时任董事张福涛、王志峰和汪波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对时任董事周建强、唐文军、刘建平、段晓光、鄢辉、周洋和独立董事韩俊生、王维盛、陈坚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此外,为亚星化学2009年年报进行审计的山东正源和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正源和信所)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一是未履行充分的分析程序,未发现亚星化学少计应付票据金额,形成了错误核查验证结论;二是在函证没有收到回函的情况下,未实施有效的替代程序;三是对亚星化学2009年度财务报表发表不恰当的审计意见。

  证监会认定正源和信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所述“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责令正源和信所改正,没收业务收入35万元,并处以35万元罚款;对两名签字注册会计师刘守堂、贺业政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亚星化学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中,亚星化学与其控股股东亚星集团之间大量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及担保事项未予及时披露,涉及金额巨大,性质恶劣,应受到法律惩处。从近年来查处的案件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往往暴露出上市公司内控制度的缺陷和高管人员法律意识的淡漠。在正源和信所违法违规案中,其作为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对亚星化学2009年度财务报表发表不恰当的审计意见,侵害了投资者合法权益,正源和信所及其签字注册会计师应被追究法律责任。

  该负责人强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是证券市场“三公”原则的基本要求,证监会将继续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进行严格监管,依法严肃查处其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证监会再次提示上市公司应进一步完善内控制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高管人员应尽职尽责,对签字的信息披露事项严格把关;证券服务机构应勤勉尽责,严格履行相应程序,确保所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证监会查处ST天润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

  根据日常监管发现的线索,2011年1月,证监会对湖南天润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天润)挪用募集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立案调查。近日,证监会对该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经查,ST天润存在多项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

  一、使用募集资金归还银行借款未及时披露,公告内容存在虚假记载。2010年10月9日,ST天润将8850万元募集资金用于归还子公司天润农资公司欠银行到期借款,直到2010年11月30日ST天润才公告此事项,属于未按规定及时披露重大事项。ST天润在11月30日的公告中将2010年10月9日发生的主动使用募集资金归还即将到期银行贷款的事实公开披露为银行“强制划拨”归还逾期贷款,与事实不符,属于虚假记载。

  二、ST天润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2007年1月26日,ST天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5亿余元。按照ST天润《招股说明书》,其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项目为20万吨尿基复合肥项目和热电联产综合利用项目。截至2010年9月27日,ST天润募集资金专户账户余额9172万余元。ST天润于2010年10月9日将募集资金专户账户中的8850万元募集资金转入其他账户,最终用于归还天润农资公司欠银行到期借款。ST天润未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未履行规定的审批程序,使用募集资金归还银行贷款,属于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ST天润重大仲裁事项未及时披露。湖北天润煤炭运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润煤运公司)系ST天润煤炭供应商,2010年10月8日,天润煤运公司向武汉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书》,就其与ST天润签订的《煤炭购销合同》和《补充协议》申请仲裁,请求裁决ST天润支付截至2010年9月17日的未付货款、利息及银行融资票据管理手续费合计3976万余元。2010年10月20日,ST天润收到武汉仲裁委员会的《仲裁通知书》,但至2010年11月30日才公告此事,属于未按规定及时披露重大仲裁事项。

  证监会认定,ST天润未及时披露2010年10月9日用募集资金8850万元归还银行借款事项,以及未及时披露与天润煤运公司重大仲裁事项,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七条关于临时报告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ST天润所披露募集资金归还贷款信息中有虚假记载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关于“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的行为。ST天润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违反了《证券法》第十五条关于“公司对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四条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擅自改变公开发行证券所募集资金的用途”的行为。

  ST天润于2010年10月9日用募集资金8850万元归还银行借款,未及时披露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时任董事长赖淦锋、时任总经理彭朝辉;ST天润2010年11月30日公告称募集资金被银行强制划拨的虚假记载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赖淦锋,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时任董事会秘书罗林雄;ST天润对重大仲裁事项未及时披露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赖淦锋、彭朝辉,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罗林雄;ST天润未履行规定的审批程序,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赖淦锋、彭朝辉,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时任财务总监戴浪涛。

  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责令ST天润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赖淦锋、彭朝辉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对戴浪涛、罗林雄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有着严格的规定,需要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上市公司可通过合理决策流程来实施。本案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是由上市公司个别核心高管或者实际控制人私自决定,违法行为具有主观故意。为了隐瞒募集资金被挪用的事实,ST天润又在公告中继续披露募集资金被银行扣划的不实内容,属于故意违法,错上加错。

  证监会查处彩虹精化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监控发现的线索,2011年4月,证监会对深圳市彩虹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彩虹精化)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立案调查。近日,证监会对此案作出行政处罚。

  经查,彩虹精化存在两项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

  一、未及时披露可能给彩虹精化带来巨额利润的合同事项。2010年11月23日,彩虹精化与深圳绿世界生物降解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绿世界)签订合作经营协议书,约定共同出资成立深圳市彩虹绿世界生物降解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彩虹绿世界),并口头约定深圳绿世界保证彩虹绿世界销售净利润不低于10%。2010年12月12日,深圳绿世界与嘉星国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嘉星国际)签订了两份《产品销售协议》,销售金额共计19.2亿元。上述《产品销售协议》可能给彩虹绿世界创造净利润1.3亿余元,给彩虹精化间接创造净利润7155万余元,接近彩虹精化2009年度净利润的2倍,但彩虹精化未及时披露这一重大事件。

  二、未及时披露彩虹绿世界与深圳绿世界商谈变更合同主体事项。2011年2月18日至23日,彩虹绿世界与深圳绿世界就变更合同销售主体事宜进行商谈,期间彩虹精化股票价格发生异常波动,但2011年2月23日彩虹精化发布《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称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未披露彩虹绿世界正在筹划上述重大事项。2011年2月24日,彩虹精化申请停牌。2011年3月2日,彩虹精化发布关于控股子公司彩虹绿世界签订重大意向性合同的公告。

  证监会认定,彩虹精化未及时披露深圳绿世界与嘉星国际签订总金额共计19.2亿元的《产品销售协议》可能给公司生产经营带来重大影响的事件,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上市公司“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彩虹精化2011年2月23日披露的《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内容与事实不符,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的行为。对上述两项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董事长陈永弟,监事郭健、王明章和副总经理刘科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董事兼董秘李化春为披露信息有虚假记载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对彩虹精化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陈永弟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对李化春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对郭健、王明章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对刘科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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