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所对风险警示股票交易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
李昕泽
为了防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下称“上证所”)上市公司股票的交易风险,保障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切实执行,上证所拟设立风险警示板,对被予以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司及其他重大风险公司实行另板交易。为此,上证所制定了《关于就〈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股票交易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有四类上市公司股票,自被实施风险警示措施之日起,至该措施被撤销之日的前一交易日,在风险警示板进行交易:一是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二是因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三是因退市后重新上市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四是因其他情形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
第一种情形股票简称前冠以“*ST”标识,其他三种情形的,冠以“ST”标识。
退市整理股票的简称前冠以“退市”标识,自退市整理期开始之日起,在风险警示板交易30个交易日,该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予以摘牌。
上证所将分别发布风险警示股票和退市整理股票的交易信息,要求会员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对两类股票的交易信息予以相应独立显示。
投资者买卖风险警示股票和退市整理股票,应当采用限价委托方式。
在涨跌幅限制方面,风险警示股票价格的涨幅限制为1%,跌幅限制为5%。不过,A股前收盘价格低于0.5元人民币的,其涨幅限制为0.01元人民币,B股前收盘价格低于0.05美元的,其涨幅限制为0.001美元。而退市整理股票价格的涨跌幅限制均为10%。
风险警示股票盘中换手率达到或超过30%的,上证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对其实施盘中临时停牌,停牌时间持续至当日14:55。
另外,同一账户或同一控制人控制的多个账户,当日累计买入的单只风险警示股票,数量不得超过50万股。不过,上证所也表示,会根据市场需要,可以调整上述数量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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