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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详解新股发行四大问题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0月12日 23:49  证券时报网

  证券时报记者 肖 波

  本报讯 在12日召开的媒体见面会上,中国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详细解释了去年新股发行体制改革以来,新股发行出现的新股定价市盈率偏高、超募、询价对象报价整体偏高和新股破发四个市场关注的问题,并表示下一步将着手梳理和完善发行监管制度。

  问题一:定价市盈率偏高

  据介绍,在2007年和2008年,中小板的平均发行市盈率是28.2倍和26.6倍,启动新股发行体制改革以来,中小板的平均发行市盈率达到49.82倍。上海主板的平均发行市盈率达到39倍,比2007年和2008年的36.23倍和29.69倍也有一定的升幅。

  对此,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这一现象监管部门在改革之初就已有预料。取消定价的行政指导之后,发行价格就会向二级市场靠近。

  但他强调,定价市盈率高低,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看法,确定新股发行价格在境外市场也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新股定价需要考虑的因素很多,没有一个公认的公式可以推导出来。从这个角度来看,新股发行制度更重要的是提供一套市场机制,让市场各方基于自身利益作出判断,表达真实意愿,从而形成共识,定出发行价格。

  问题二:资金超募

  对于超募问题,上述负责人认为可以从积极和审慎两个角度来看待。

  从积极的角度来看,融资规模与公司预期不一致是一个正常的市场现象,在所有市场都存在。新股所募资本满足了上市公司的需要,超募部分如果上市公司使用得当,也会充实上市公司财务基础,体现综合效益。

  他说,上市公司获得比较多的募集资金实际上是新股的超募收益在上市公司与新股申购者之间的自由分配,这是买卖双方自由博弈、自动调节的一个结果。一般来说,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价差比较大的时候,投资者打新股的收益大,一、二级市场价差比较小的时候,上市公司的收益大,打新股的收益则会低一些。

  从审慎的角度来看,监管部门需要考虑的是定价能不能合理,如何防范上市公司乱用超募资金,上市公司内外部监督是不是有效。这是从制度安排角度来考虑的,目前证监会也在积极推进这方面工作。

  问题三:询价对象报价整体偏高

  对于询价对象报价整体偏高的问题,上述负责人也做了解释。据介绍,已经发行的中小板公司确定的价格对应的平均申购倍数是112倍,上海主板也达到了43倍。

  该负责人表示,询价对象报价整体偏高的成因很复杂。部分原因在于网下配售股份比例偏低,单一机构对象获配数量少,对询价机构约束力度不够。“这实际上是买方约束机制没有健全的一个反映,需要进一步推动改革和完善机制来解决。此次发行制度第二阶段改革就会对这一方面进行完善。”该负责人说。

  问题四:新股破发

  据证监会统计,自去年新股发行制度改革到今年8月底,中小板首日破发的公司有15家,上市后一个月内破发的公司有43家,创业板首日破发的公司有5家,上市后一个月内破发的公司有21家。从境外成熟市场来看,上市首日跌破发行价比例在20%左右。

  证监会负责人认为,新股破发预示着过去市场所谓新股不败的观念将逐步被消除,某种意义上促进了投资者风险意识的提高。他还表示,新股破发和一级市场风险的进一步现实化,必然会传导到新股定价,从而有助于新股定价水平,降低发行环节的非理性行为。

  在谈到下一步完善发行监管制度时,该负责人表示,目前发行体制改革已初见成效,从大的发行监管制度来说,证监会目前也在考虑进一步完善。

  “从近几次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征求意见情况来看,大家对发行监管制度也有不少建议。证监会将根据当前的市场环境,总结监管经验和教训,着手梳理和进一步完善发行监管制度。”他说,总的指导思想是:坚持市场化发展方向,促进各方各司其职,归位尽责,强化约束机制,不断优化资本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的目标,提高发行监管效率,提高市场运行质量和运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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