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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剑指三高 促询价自律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8月22日 17:36  新华网

  新华网广州8月22日电(记者 王凯蕾)证监会近日发布《关于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启动新股发行体制第二阶段改革。本次新股体制改革主要从报价申购和配售约束机制、扩大询价对象范围、增强定价信息透明度以及回拨和中止发行机制四个方面进行了完善。

  业内专家认为,此次指导意见有助于遏制目前新股发行中存在的“高发行价、高市盈率、高超募额”的三高现象,有利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市场化改革,但对于如何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仍需作出更细致的规定。

  ——完善询价过程中报价申购和配售约束机制,提高中小型公司新股发行中单个机构获配股份的数量。

  业内人士指出,此项规定意在增强参与新股定价者的责任感,促使新股的报价更加审慎而真实。根据证监会意见要求,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根据发行规模和市场情况,合理设定每笔网下配售的配售量,然后根据每笔配售量确定可获配机构的数量,再对发行价格以上的入围报价进行配售,如果申报价格在发行价格以上的机构超过5家,须通过随机摇号的方式确定最终获配机构。

  广发基金策略分析师孙建波说,过去新股配售一直沿用机构询价的方式进行,只要报价高于发行价的机构就可获得配售。由于报价机构数量众多,且基本上是平均分配,单个机构配售的额度并不大,因此对机构的约束有限。

  孙建波认为,一旦通过设定配售量,就可以提高中小型公司新股发行中单个机构获配股份的数量,实际上就是通过增加机构投资者的购买量来增强其对报价的责任感,使得机构投资者在今后的报价中能更加趋于审慎,有利于遏制目前新股发行中普遍存在的高发行价问题。

  但也有业内人士指出,此项规定只针对中小型公司,而中小型公司的股本本身就不大,配售量增加后,会带来几家大的机构投资者联手控制公司大部分股市的问题,增加了内幕交易、操控股价的风险,相关监管必须跟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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