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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缉记者案由来:折射资本权力与媒介微妙关系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8月02日 12:14  《财经》杂志

  记者仇子明通过新闻报道及官方所述的“职务外方式”介入凯恩公司经济纠纷,被公司属地的公安机关通缉,折射出资本、权力与媒介之间的微妙关系与角色错位

  [背景]

  当记者遭遇通缉,事件的复杂性远超人们的想象。

  7月27日22时,新浪微博(http://t.sina.com.cn)传来一则轰动新闻界的消息:“《经济观察报》记者仇子明,因报道上市公司凯恩股份(002012.SZ)内幕,已被公司所在地浙江丽水遂昌县公安局以‘涉嫌损害公司商业信誉’罪名认定为刑拘在逃人员,已向全国发出通缉令。”

  是夜仇子明在微博中证实了该消息。同期,与“仇子明事件”关联的浙江人翁安余,被证实遭到遂昌县警方刑事拘留。

  舆论哗然之下,警方在两天后承认错误。7月29日上午,丽水市公安局认定:遂昌县公安局对仇子明因“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采取刑事拘留的决定不符合法定条件,责令其立即撤销刑拘决定,并向仇本人赔礼道歉。当天上午10时,遂昌县公安局遵行。

  故事已草草收场,但余音未消,比如记者介入经济纠纷的角色是否越位?上市公司所涉内幕是否属实?证监会是否对其立案调查?遂昌县公安局的行为是否滥权等等。其间折射出的资本、权力与媒介的复杂关系,耐人寻味。

  揭丑

  7月28日,《财经》记者通过权威渠道查证,针对仇子明的通缉令于2010年7月23日由遂昌县公安局经侦大队签发,这份已发往全国的通缉令包括仇子明的出生年月、详细住址、籍贯、工作单位,并称:“2008年以来,该犯罪嫌疑人利用网络散布虚假信息及公开散发传单,诋毁某公司,严重影响该公司生产经营,其行为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

  仇子明1982年5月生,江苏南京人,祖籍安徽。其任职《经济观察报》上海站仅半年,此前供职于《金陵晚报》。今年六七月间,仇在新报社发表了《凯恩股份偷天换日谜团》、《凯恩股份再调查:被隐瞒的关联交易》等稿件,指称凯恩股份董事长王白浪涉嫌侵吞国有资产和上市公司资产,并指上市公司涉嫌巨额关联交易。

  前凯恩股份员工、仇子明的主要线人之一李子华告诉《财经》记者,凯恩股份的前身遂昌造纸厂改制之时,厂里领导曾要求每个员工每月拿出600元成立“基金”,日后这笔钱将折算成公司的股份。但凯恩上市以后,“基金”成了厂里向职工的借款,并未折算股份。

  李子华作为职工代表与凯恩谈判并反映有关问题,却遭开除,之后他不断地上访与诉讼,官司打到了浙江省高级法院,经协商获得5万元补偿。此后300多名情况类似的退休工人,皆获得1.4万元至5万元的补偿。

  2010年4月,仇子明根据网上消息找到李子华了解相关情况,并在上述报道中提及。李子华称,绝对与仇子明之间没有利益关系,自己也不是凯恩关联交易等问题的举报人。

  不过,通缉令中列举仇子明的两点诋毁行为,一是利用网络散布虚假信息;二是公开散发传单。通缉令所指时间从2008年起,这一过程中他任职过两家新闻机构,且通缉令并非直接指向上述两篇新闻报道,而是官方所述的“职务外方式”介入公司经济纠纷。这又牵涉另一关键人物、杭州紫晶置业公司财务总监翁安余。

  据翁安余家属介绍,7月27日晚,他们接到遂昌县警方电话称,翁安余已经被刑事拘留,涉嫌罪名亦为“损害商业信誉罪”。29日,翁安余被取保候审。

  《财经》记者调查获知,翁安余并非事件局外人,其所在公司紫晶置业的控制人周京长、周雪长兄弟,即与凯恩股份董事长王白浪存在经济纠纷,周、王两家族同为遂昌人,曾是合作伙伴关系,后因一宗土地的归属而反目成仇。翁安余由此成为紫晶置业面向媒体的报料人,其中包括仇子明。

  仇子明是否接受翁安余方面的利益输送,以及是否做了新闻报道职务之外的事情,目前未获当事人证实。但经济纠纷的另一端凯恩方面,则向记者及所在机构展开了公关行动。

  交锋

  仇子明的报道在《经济观察报》发表后,凯恩股份的控股股东凯恩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凯恩集团)于6月5日在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发了“澄清公告”,称公司未收到浙江证监局对公司进行调查的通知,凯恩集团改制是依法在当地政府部门主导下完成的,凯恩集团和王白浪并未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上述“公告”同时强调:“本公司将保留对制造和散布公司不实传闻的机构和个人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就近期有人利用网络媒体对本公司和凯恩集团有限公司进行恶意诽谤、诬陷的违法犯罪行为,凯恩集团有限公司已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遂昌县公安局已于2010年5月20日正式立案侦查。”

  在正面交锋之外,凯恩集团私下也试图“公关”《经济观察报》。

  经济观察报社提供的一份《关于仇子明报道凯恩股份的情况说明》(下称《情况说明》)称,仇子明第二篇报道后,“王白浪多次打电话给记者,要求见面,被记者拒绝。尔后又电话联系仇子明的直接领导,提出沟通要求,也被拒绝。之后,王白浪通过媒体中间人暗示可否通过私下交易,不再后续报道。”

  此后,凯恩集团有关方面曾委托中间人以投放广告为名要求平息对他们的报道,《经济观察报》拒绝了王白浪所托中间人的撮合,要求王白浪亲自到北京报社沟通此事,最终未果。

  7月间,仇子明再度发表文章指称凯恩股份巨额关联交易。《情况说明》称,“其间,凯恩又通过其他媒体传话,要给予记者仇子明一笔‘封口费’,被仇子明拒绝”。

  “和解”未成,直接由当地公安权力介入的手段却获成功。7月28日,王白浪在遂昌县凯恩酒店门口接受媒体采访称,报案并非针对仇子明以及《经济观察报》的报道,因为公司在报道前就已经报案,“公安部门通缉仇子明很可能是因为掌握了仇子明涉案的确凿证据。”

  7月28日中午,《经济观察报》发布《严正声明》称,“在报道过程中,相关当事人和记者多次受到利诱、威胁。对于有人试图借助公权力压制舆论监督,威胁新闻工作者人身安全,我们表示强烈谴责。”

  当日该报相继向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中国记协等机构申诉,并呼吁后者采取行动,维护新闻工作者的正当采访和报道权,保护新闻工作者的人身安全。

  就此,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新闻维权处一位贾姓负责人告诉《财经》记者,其已准备材料将上报中宣部和新闻出版总署。新闻出版总署新闻报刊司有关负责人亦表示,总署支持新闻从业人员正常、合法地行使舆论监督的权利,如果记者遇到了打击报复行为,总署将严厉谴责。

  辩罪

  仇子明、翁安余所涉之罪“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援引自现行《刑法》第221条之规定,即“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认定此罪,凡触犯者“可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新闻记者获此罪已有先例。2007年8月12日,“纸包子”假新闻事件的始作俑者訾北佳即获此罪,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款1000元。

  北京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周泽告诉《财经》记者,损害商业信誉罪属故意犯罪,系指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商业信誉、给他人的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除非查明报道不实、报社存在过错且给企业造成损失,损害商业信誉罪难以认定。

  此外,周泽还对遂昌县公安局签发通缉令的程序提出质疑。他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通缉是公安机关针对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所采取的、在一定范围内通令将其缉拿归案的措施。遂昌县公安局未对记者本人及报社发稿编辑及审稿负责人充分调查,贸然对记者实施网上通缉,涉嫌滥用职权。

  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副院长喻国明认为,知情权属于公共领域的范畴,不具有国家强制力,在一些复杂的报道上应允许有一些疏漏。应通过立法或司法实践平衡企业权益和公众知情权。

  遂昌县公安局角色的错位,显然已无疑问。在舆论压力之下浙江、丽水、遂昌三级公安机关于28日连夜召开会议,次日宣布撤销针对仇子明的刑事拘留决定,并要遂昌县公司局向其本人赔礼道歉。丽水市公安局还表示,将追究遂昌县公安机关相关人员责任。

  事件持续不足48小时即告一段落,几成闹剧,但其间,资本的张扬傲慢、舆论监督者的权衡利弊与公权力的前倨后恭,足以引人长思。至于事件本身所涉的上市公司真实内幕,作为监管者的证监会还应给投资者和公众一个准确的答复。

  本刊记者 张有义 徐凯/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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