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记者 于 扬
本报讯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证监会上市部副主任欧阳泽华本次“两会”提交了关于制定《证券无纸化法》的议案。他建议,通过制定一部单独的《证券无纸化法》,将零散的、过于原则的、效力层次较低的、冲突或过时的关于证券无纸化的规定进行总结性梳理,形成统一的、明确的、与证券无纸化法实践相一致的规则体系。
欧阳泽华在议案中指出,目前,我国证券交易所已经全部实现无纸化交易,但我国对证券无纸化尚无专门立法,实践中已经引发了不少民商事法律纠纷。无纸化证券权利的表彰、流转、担保等基本民商事法律关系亟需得到法律确认。
他认为,现行法律难以解决证券无纸化带来的一系列问题。他举例说,如融资融券业务涉及的证券账户体系问题,就需要进一步明确,部分环节尚存在争议。据悉,现有证券账户体系分三类:一是客户直接在登记结算机构开立账户并持有证券,如A股等。二是客户在中介机构开立账户并持有证券,中介机构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账户,并以自己名义持有客户证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掌握客户证券明细,如B股等。三是名义上客户在中介机构开立证券账户并持有证券,但证券账户实际上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配号、开立并维护,但维护责任属于中介机构,如融资融券业务、期货等。他认为,三类账户体系反映的客户、中介机构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之间不同的权利义务关系需要进一步明确。此外,受制于账户体系带来的法律风险,流通证券质押业务迟迟未能推出。
再有,《证券法》对无纸化证券规定过于原则,难以应对实践中遇到的各类问题。如客户、证券公司、第三方存管银行、基金和QFII的托管银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相互之间是什么法律关系,学界一直未有共识。
欧阳泽华表示,证券无纸化带来证券存在形式、持有方式、交易、登记、保管和结算制度等各业务环节的全新变化,以纸面证券为基础制度的现有法律制度已经完全不能适应。如仅对现有《公司法》、《证券法》等部门法律的修补,会导致现有法律体系支离破碎。
欧阳泽华由此建议,尽快顺应实践的需要,借鉴成熟证券市场的经验,制定一部单独的《证券无纸化法》,可以考虑规定五方面内容。第一章为一般规定,包括立法目的、立法依据、立法原则等。第二章为无纸化证券的登记制度。第三章为证券公司和客户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第四章为证券登记结算体制。第五章为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