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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严义明:当事人进行严重内幕交易会被判刑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11月04日 01:28  证券日报

  □ 本报记者 许 洁

  前几日在北京召开的全国基金行业联席会议上,中国证监会主席尚福林表示,任何机构和个人都不能触犯“老鼠仓”、非公平交易和各种形式的利益输送三条底线。

  近日,浙江东方三季报里的一幕却让人大跌眼镜,因为在其前十大流通股东里赫然出现了邓婕和徐帆两位“明星人物”的身影。

  众多投资者质疑:为何邓婕和徐帆会出现在浙江东方的十大流通股东中,且都是重仓持有。这里面会不会有什么内幕交易?昨晚,记者就此事咨询了熟悉证券法的股市维权律师严义明。

  《证券日报》:对于在浙江东方前十大流通股东中出现邓婕和徐帆的名字,她们是真的眼光独到,还是另有原因,您怎么看?

  严义明:分两种情况,第一就是他们自己做决定买股票,因为前期华谊兄弟上市给了娱乐圈的明星一个信号,股市也是可以带来财富效应的。但这种可能性不是很大。另一种情况就是来自朋友的建议,这些建议有可能是合法的,比如靠技术分析和判断,但是这里面也涉及到一些知道内部消息的人会提前告知她们,好让她们提前买入。这就涉嫌内幕交易了!

  《证券日报》:那么,内幕交易如何界定呢?

  严义明:内幕信息的界定,对于内幕交易的成立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内幕信息必须是处于尚未公开状态下的信息,这是世界各国立法的通例。我国《证券法》没有规定信息未公开的判断标准,仅对信息披露的形式做了要求, 即上市公司将有关信息和文件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七报一刊”上,而根据沪、深两市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还必须在交易日发布公告要停牌半天,给市场和投资者以消化、吸收公告信息的时间。因此,目前对于内幕交易的举证还是有一定难度的。

  《证券日报》:内幕交易会带来怎样的影响呢?

  严义明:这已经违背了公平性的原则,会将风险转嫁给其他不知情的中小投资者。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和内幕交易则会破坏证券市场的筹集资金、资源配置等功能,使市场无效,导致证券市场失灵。

  《证券日报》:对于进行内幕交易的人员,会受到怎样的惩罚呢?

  严义明:严重的内幕交易就是犯罪了,比如盈利在50万以上。根据我国刑法第180条: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轻一些的内幕交易则是会进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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