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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基金将转持10%国有股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6月20日 03:14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在原锁定期基础上再延长三年 不干预上市公司日常经营管理 存量需转持市值约640亿元

  □本报记者 申屠青南

  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中国证监会、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19日宣布,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凡在境内证券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含国有股的股份有限公司,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均须按首次公开发行时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的10%,将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国有股转由社保基金会持有,社保基金会对转持股份承继原国有股东的禁售期义务,并延长三年禁售期。

  社保基金会转持国有股后,享有转持股份的收益权和处置权,不干预上市公司日常经营管理。

  业内人士表示,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是我国证券市场的一个重要投资机构,奉行长期投资、价值投资、责任投资的投资理念。划转部分国有股充实社保基金,并对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至转持政策颁布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的股份,在承继原国有股东禁售期的基础上延长三年禁售期,将有利于增强投资者信心,有利于我国证券市场的长期稳定健康发展。

  根据现有资料,经初步核定,截至2009年3月26日,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含国有股公司共131家,涉及国有股东826家,应转持股份约83.94亿股,发行市值约639.33亿元。此后,如上市公司派发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导致净资产不变、股份数量增加,国有股东应转持股份数量相应增加。中工国际是新老划断后上市的第一家,首次公开发行的日期是2006年6月5日,中国工程与农业机械进出口总公司等7家国有股东需履行转持义务。

  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至办法颁布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由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确认的上市前国有股东承担转持义务。经确认的国有股东在履行转持义务前已发生股份转让的,须按其承担的转持义务以上缴资金等方式替代转持国有股;办法颁布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由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确认的国有股东承担转持义务;混合所有制的国有股东,由该类国有股东的国有出资人按其持股比例乘以该类国有股东应转持的权益额,履行转持义务。具体方式包括:在取得国有股东各出资人或各股东一致意见后,直接转持国有股,并由该国有股东的国有出资人对非国有出资人给予相应补偿;或者由该国有股东的国有出资人以分红或自有资金一次或分次上缴中央金库。

  对符合直接转持股份条件,但根据国家相关规定需要保持国有控股地位的,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允许国有股东在确保资金及时、足额上缴中央金库的情况下,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以分红或自有资金等方式履行转持义务。

  《实施办法》要求,社保基金会应设立专门账户用于接收转持股份,按办法转持国有股以及转持股份在社保基金各账户之间转账,免征过户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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