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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制度改革将引入存量发行 建立市场活跃机制

  ⊙本报两会报道组

  作为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发行制度改革正在积极研究中,而引入存量发行又成为该制度改革中最值得关注的问题。中国证监会主席尚福林在“两会”期间接受本报记者独家专访时表示,IPO阶段的存量发行还在研究中,但目前在法律上还有一定障碍。

  尚福林此前曾表示,“发行制度改革不是简单的一句话,关键是要形成一个活跃的市场机制。”而重点是要形成更加市场化的定价机制,能够进一步体现市场公平和防止二级市场过度炒作。

  目前,我国股市IPO发行方式为增量发行。中国国际金融公司董事长李剑阁在提案中建议,可以考虑在新股发行中引入存量发行。

  所谓IPO阶段的存量发行,主要是指在公司IPO时,原有公司股东对外公开出售一部分股份。在海外资本市场,存量发行是新股发行中常见的一种操作,中资公司境外发行也经常引入这种安排。

  但根据公司法,“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业内指出,上述规定制约了存量发行方式在IPO发行中的应用。

  在定价机制方面,正在研究中的发行制度改革拟取消对目前IPO发行中定价的窗口指导,以及发行市盈率上限的硬性限制。同时,发行制度改革也正研究在IPO询价过程中,采取缴纳定金、合并初步询价与累计投标询价以进一步加强询价的约束力的可行性。业内人士表示,上述措施如能实行,可以进一步提高市场化定价能力,规范询价对象报价行为,抵消报价机构缺乏诚信的行为,防止新股在二级市场上的过度炒作。

  此外,网下申购拟采用类似增发中曾经采取的分类申购方式,以申购数量和限售期等为区分条件,安排A、B、C类投资者进行网下申购,网下申购中签率可以考虑有所区别。若投资者拟长期持有,且认购量相对较大,则可安排优先认购。

  业内人士指出,这样做既增强了主承销商的配售权,维护了申购配售的公平性原则,同时也有利于股价和市场的长期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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