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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内幕信息如何认定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股票
董正青构成泄露内幕信息罪
但内幕交易罪名不成立
在2008年热议的“董正青案”到暂告一段落。昨日,有中国“券商内幕交易第一案”之称的董正青等3人涉嫌泄露内幕信息和内幕交易案在广州市天河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据悉,“董正青案”先后于2008年7月18日、8月1日两次开庭审理,天河区法院要求检察机关补充新的材料。其后数月内,屡次传出第三次庭审的时间,但最终均被证明为不实传闻。
根据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董正青在任广发证券总裁期间,从2006年2月至5月,多次将“广发证券借壳延边公路上市”的内幕信息透露给其弟董德伟,并指使董德伟买入和卖出延边公路(深圳交易所代码:000776)股票。董德伟利用该内幕信息,于2006年2月23日至10月18日,通过其控制的股票资金账户大量买卖延边公路股票,共投入资金7000余万元买入延边公路股票1457万多股,卖出获利5000多万元,并将本金和账面盈利全部提取现金,共计人民币1亿多元。其中,两被告人在中国证监会认定的2006年5月10日至6月5日价格敏感期内,买卖延边公路获利人民币2284.67万元。2006年5月,董正青又将内幕信息透露给其昔日同窗赵书亚。赵书亚即利用该内幕信息,在价格敏感期内买卖延边公路股票获利人民币101.73万元。
法院昨天表示,公诉机关关于董正青作为广发证券借壳延边公路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在该内幕信息公开之前,向董德伟、赵书亚泄露该内幕信息,情节严重,构成泄露内幕信息罪的指控以及关于董德伟、赵书亚非法获取广发证券借壳延边公路的内幕信息后,在该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入、卖出延边公路股票,情节严重,构成内幕交易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支持;但同时认为,由于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实董正青与董德伟、赵书亚有内幕交易的共同主观故意及客观行为,故指控被告人董正青内幕交易罪名不能成立。
因此,法院依法判处董正青犯泄露内幕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董德伟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万元;赵书亚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对于此前该案控辩双方主要争议的4个焦点,昨天法院给予较为明确的答复。该案控辩双方主要争议焦点在于:一、“广发证券借壳延边公路”是否内幕信息,如何认定该内幕信息的形成时间。二、被告人董正青是否内幕信息知情人,其个人能否直接主导广发证券借壳延边公路上市的工作。三、在内幕信息尚未公开前,被告人董正青是否向董德伟泄露内幕信息,并建议董德伟买卖股票,董德伟是否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延边公路股票。四、被告人董正青是否向赵书亚泄露内幕信息,赵书亚是否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延边公路股票。
焦点一
“广发证券借壳延边公路”是否内幕信息,如何认定内幕信息的形成时间
昨日,法院表示,由于“广发证券借壳延边公路”直接导致延边公路经营范围、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信息一旦公开将对延边公路证券市场价格产生重大的实质性影响,而且在2006年6月5日延边公路发布公告之前,延边公路从未在指定媒体公开披露该信息,因此,“广发证券借壳延边公路”属于内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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