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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实施《证券法》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有关业务范围审批的规定,规范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推动证券公司规范发展,证监会草拟了《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草案起草过程中,征求了证券监管系统有关单位及行业内各公司意见,并自2008年9月9日起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截至9月24日,共收到37家单位的反馈意见。
反馈意见对证监会规范业务范围审批表示认可,认为草案科学、合理,符合实际,可操作性强,对证券公司的发展具有积极作用。同时,对证监会在制定规则的过程中公开征求社会意见的做法表示赞同,并提出了一些补充或修改性意见。主要是:
(一)关于增加业务种类的数量限制和时间间隔限制
有反馈意见认为,证券公司增加业务种类,应当看其是否具备法定条件以及与业务开展相适应的管理能力,与其他业务种类是否获准及是否满一年不相关。如果一方面限制一次申请增加业务种类不得超过2种,另一方面限制申请的间隔时间,将导致放缓证券公司业务发展的步伐,达不到促进行业发展的整体效果。提出的修改建议:一是,建议给予现有证券公司与新设证券公司平等待遇,将一次申请增加业务种类的上限规定为4种;二是,取消“再次申请增加业务种类的,距前次申请获准已满1年”的限制;三是,建议规定,申请增加创新业务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二)关于增加或减少业务种类的申请材料
1、有反馈意见认为,法律意见书适用于出现监管对象以外的第三方或者其产品或服务直接涉及第三人的情形。增加业务种类不涉及上述情形,属于证监会日常监管范畴,无需中介机构出具法律意见,建议在增加业务种类的申请材料中删除“法律意见书”。
2、有反馈意见提出,建议参考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迁址时须提交“证券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负责解决拟迁址证券营业部客户、员工一切未了事宜的公司承诺文件”的规定,规定申请减少的业务涉及公众客户的,还应当提交平稳处理客户相关事项的书面承诺。
3、有反馈意见认为,变更业务范围并不一定需要股东大会决议,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
(三)关于申请增加业务种类的审慎性要求
有反馈意见建议,把前次申请业务的开展情况作为再次申请增加业务的条件之一。如果现有业务未能正常开展,则不批准新增业务的申请。
(四)关于创新工作建议
有反馈意见建议证监会机构部专门成立负责对创新业务范围、运行机制、盈利模式进行认定的专门处室,对市场提出的要求予以解答研究。
(五)关于增加新业务的审批
有反馈意见提出,对证券公司经营的新业务实行分类管理,将业务审批和分类监管体制相结合,对B类及B类以上的证券公司,其经营新业务只需向证监会或派出机构备案;对于C类及C类以下的证券公司,其经营新业务需经证监会批准。
(六)关于草案规范的业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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