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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北京10月31日电(记者赵晓辉、陶俊洁)中国证监会31日正式发布《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证券公司申请新增加业务种类的时间间隔由草案中的一年缩短为6个月。
证监会曾于9月初发布《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草案)》,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来自地方证监局和证券公司的修改建议,主要围绕在三个方面:一是申请增加业务种类的数量限制和时间间隔限制的意见;二是关于增加或减少业务种类时围绕申请材料提出的意见;三是对申请增加业务种类审慎性的要求提出了一些意见。证监会据此对草案进行了修改。
这位负责人介绍说,有建议提出应该增加业务种类审慎性的要求,把前次申请业务开展情况,作为再次申请增加业务的条件之一,如果现有的业务不能正常开展就不批准新增业务申请。证监会经过研究后采纳了此建议,将现有业务经营管理状况良好,作为证券公司增加业务种类审慎性的要求。
根据正式公布的暂行规定,如果证券公司将自有资金投资于依法公开发行的国债、投资级公司债、货币市场基金、央行票据等证监会认可的风险较低、流动性较强的证券,以及证券公司经证监会批准设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且投资规模不超过其净资本80%的,或者因依法履行承销义务而买卖证券的,无须取得证券自营业务资格,但应当比照执行证券自营业务的规则。
暂行规定还要求,证券公司经营创新业务应当建立内部评估和审查机制,对创新业务的合规性、可行性和可能产生的风险进行充分评估论证,并制定业务管理制度,明确操作流程、风险控制措施和保护客户合法权益的措施。
暂行规定自12月1日起实施。证监会1999年3月16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监管的若干意见》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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