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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征求意见稿)(2)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9月21日 17:17  证监会网站

  (二)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1%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予以公告;

  (三)上市公司在回购期间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告回购进展情况,包括已回购股份的数量和比例、购买的最高价和最低价、支付的总金额;

  (四)回购期届满或者回购方案已实施完毕的,上市公司应当公告已回购股份总额、购买的最高价和最低价以及支付的总金额。

  七、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八、上市公司不得在以下交易时间进行股份回购:

  (一)开盘集合竞价;

  (二)收盘前半小时内。

  九、上市公司在下列期间不得回购股份:

  (一)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二)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回购期届满或者回购方案已实施完毕的,公司应当停止回购行为,并在2个工作日内公告回购股份情况以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

  十、上市公司在公布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至回购股份完成之日后的30日内不得公布或者实施现金分红方案。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期间不得发行股份募集资金。

  十一、本补充规定自发布之 年 月 日起施行。《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证监发[2005]51号)中有关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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