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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征求意见稿)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9月21日 17:17  证监会网站

  为适应资本市场发展实践的需要,现对《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证监发[2005]51号)中有关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行为补充规定如下:

  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在充分了解相关信息的基础上,就回购股份事宜发表独立意见。

  二、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3日,将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决议的前一个交易日及召开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前10名股东的名称及持股数量、比例,在证券交易所网站予以公布。

  三、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就回购股份作出的决议,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

  (二)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和比例;

  (三)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以及资金来源;

  (四)回购股份的期限;

  (五)决议的有效期;

  (六)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

  (七)其他相关事项。

  四、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五、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次一工作日公告该决议,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将相关材料报送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公告回购报告书。

  六、上市公司应当在下列情形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一)上市公司应当在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的次日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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