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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表示,经过沟通,陈宁丰表示自愿撤诉,并自书了撤诉申请书及委托我向法庭提交。
范在文中还写道:“陈建良为人低调、口碑甚佳,我与其系多年亦东主西宾亦友之关系。”记者搜索发现,无锡法舟律师事务所与江苏天山水泥集团均在无锡市五爱路100号办公。
范凯洲认为南京中院在接到原告的撤诉申请后就不应该再开庭审理。对此,宋一欣对《投资者报》记者表示,按照法律规定,只有法院对撤诉申请做出裁定后,原告撤诉才算成立,而现阶段仍处在法庭审查撤诉申请的真实性阶段,并且需要原告代理律师的核查。
上海泰吉十方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肖国兴对记者表示,撤诉申请并不是随便提交的,法庭经过调查做出裁定才算有效。
范的日记还显示,范曾是证监会处罚陈建良时的代理人,并认为证监会的处罚有武断嫌疑。“在证监会处罚决定出台后,我曾对陈总提议提起行政诉讼,但陈总考虑到国情及避免更多渲染,故放弃了行政诉讼。”
范还认为,“即便证监会有处罚决定,并不必然导致陈总须对某些股民承担责任。”
对此,宋一欣表示,这涉及《证券法》的原则问题:一是推定信赖原则,二是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我们首先推定信赖市场是真空状态的,那么投资出现损失就是我自己操作的问题,但一旦市场当中出现污点,就可以认为是其导致了我的损失,被告要出具证据来证明是原告自己操作导致的损失。”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郭锋对宋的观点表示认同,“被告如不能证明是原告行为导致的损失,那么法庭就推断原告是善意的。”
处境都不利
法律界一人士分析,律师组团发布征集公告,意味着被告陈建良将面临着更大的压力。而原告这一撤诉行为,也使得陈宁丰陷于不利地位,除了名誉,还有经济上的损失。
按照《律师聘请合同》约定,陈宁丰将要“承担乙方已支出的全部费用并双倍承担诉讼获益的违约责任”。这一金额约为3万元,而陈宁丰的诉讼赔偿额不足万元。
上述人士还分析,此案被撤诉也是法院方面所不愿看到的,毕竟是全国首例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而在该案审理期间,最高人民法院、江苏高院、证监会系统均有人士旁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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