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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大学企业研究所所长张晖明表示,《追究办法》在这个时候出台是有一定背景的。随着中国经济前行,中央企业的组织结构优化调整也取得了实质性的成果,在明确经营目标责任的基础上,如何有效地推进中央企业稳健经营,实现资产保值增值,具体说,在做增量的同时,如何保证资产存量安全,包括现金流管理、投资目标责任管理、资产重组流动安全管理等,被提上了管理者的议事日程。
专家担忧“操作之难”
张晖明认为,“操作之难”倒并不在于实施细则没有公布,而在于“国资委资产损失问责的操作性条件存疑”。其实责任明晰本来就是企业治理机制的题中应有之意,也是一直所强调的“产权明晰”基本内容。
他进一步表示,对于央企资产损失责任的问责主体究竟是企业的董事会(或监事会)还是国资委?应该是前者,后者可以保留行政的终极追诉的权力。
而上海社科院证券与期货研究中心主任黄复兴也表示:“我们并不缺制度文本,关键在于能够推动执行。”
办法要点
资产损失如何认定
依据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真实情况的各种事实,包括政府部门的书面文件、社会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结果、企业会计记录及内部证明等;损失金额应当依据有关会计账簿记录,按照会计核算确认的损失分类分项进行认定。未在会计账簿记录或者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资产,应当按照市价、重置价值等公允价值认定。此外,将资产损失划分为一般资产损失、较大资产损失、重大资产损失和特别重大资产损失四类。
损失责任如何划分
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分管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四种。
采取哪些处罚方式
包括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和禁入限制三大类。经济处罚是指扣发绩效年薪(奖金),终止授予新的股权。行政处分是指警告、记过、降级(职)、责令辞职、撤职、解聘、开除等。禁入限制是指在1至5年内或者终身不得被企业聘用或者担任企业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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