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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企违规买卖股票将究责 专家称操作难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9月11日 10:22  东方网

  《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尚在制订中。

  国务院国资委昨日发布了《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追究办法》),首次以文件形式对中央企业及其独资或控股子企业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进行规范,办法将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追究办法》分七章,共四十四条,分别对国资委和央企在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央企资产损失认定、责任追究范围、责任划分和处罚措施做出了明确规定。

  国务院国资委新闻处人士告诉早报记者,目前《追究办法》的实施细则尚在制订过程中,将另行公布。

  50种情形将被问责

  《追究办法》从采购、销售、资金管理、投资、担保、资产转让和改组改制、资产保管维护、内控建设、信息披露等环节,界定了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资产损失需追究责任的10类50种情形。

  国务院国资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出台《追究办法》的主要目的:一是通过明确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的工作职责以及责任追究的范围与程序,使得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有章可循,国资委将以此为依据组织开展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为出资人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提供制度保障。二是通过明确企业及各级子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形成的损失要依法追究责任,有助于增强企业资产责任意识,完善资产管理责任制度,推动企业经营管理者正确履行职责,层层落实资产经营管理责任。三是通过明确在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造成资产损失需追究责任的各类情形,推动企业切实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建章建制,改进管理和堵塞漏洞,规范经营行为,努力防范和减少经营管理中的资产损失,提升经营管理水平。

  涵盖金融损失

  《追究办法》规定,在从事股票、期货、外汇,以及金融衍生工具等投资业务中,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违规经营或者超范围经营、以个人名义使用企业资金从事投资业务、违规买卖本企业股票和债券、资金来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风险控制制度存在重大缺陷等造成损失的,都将追究责任。

  在资产转让、收购和改组改制过程中,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因九种行为造成资产损失的将被追究责任。其中包括,企业管理层转(受)让资产或者产权(股权),主导制订改制方案、指定中介机构、确定转让、收购价格;未按照规定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干预或者操纵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造成鉴证结果不实的;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材料,造成审计、评估结果不实的;在企业资产租赁或者承包经营中,以不合理低价出租或者发包;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无偿分给其他单位、个人等。

  “办法出台是有背景的”

  据介绍,2003年国务院国资委组织开展了中央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清查处理了以前年度形成的各类资产损失。从资产损失形成的原因分析看,多数是有关人员违反国家规定或企业规章制度,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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