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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日报 作者: 何颖思
本报讯 (记者何颖思)昨日,一条“中国证监会一直在与相关部门就红利税问题进行积极沟通”的消息令众多股民对“取消红利税”充满了憧憬。
对此,记者采访税务专家了解到,取消一项税种并非易事,“红利税”是《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征纳的,要取消需要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可进行暂减免征收
中国税务学会理事、中大教授杨卫华昨日对本报记者表示,红利属于个人所得,理应交税,只是可能会存在重复征税问题,可以适当作一些减免。据了解,通过对股息、红利应纳税所得额进行暂减免征收的方式,可以起到降低税负的效果。
其实,早在2005年,A股市场低迷,当时对于是否取消“红利税”也曾进行过大讨论。后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2005年6月13日发布《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规定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为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而在今年8月22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拟通过提高上市公司分红比例来提高再融资门槛。一些专家提出,除了分红政策,还应该配套取消“红利税”,于是取消“红利税”声音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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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上市公司股东所获股息、红利征收的个人所得税,俗称“红利税”。
其中,现金红利所得,要按20%税率缴纳个税,但自2005年6月13日起,已暂减为按所得的50%计征。而对于所送红股,则依然按20%税率缴纳个税,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计征。以资本公积金转增的股本,则不征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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