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跳转到正文内容

国企股权激励与业绩挂钩收益封顶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7月03日 10:08  南方日报

  意见稿指出,在行权有效期内,激励对象股权激励收益占本期股票期权(或股票增值权)授予时薪酬总水平的最高比重,境内上市公司及境外H股公司原则上不得超过40%,境外红筹公司原则上不得超过50%。

  新华社北京7月2日电(记者樊曦)记者2日从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获悉,日前公布的《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征求意见稿),要求严格股权激励实施条件,实行股权激励收益与业绩指标增长挂钩浮动,股权激励收益将奉行“上限”原则。

  意见稿指出,在行权有效期内,激励对象股权激励收益占本期股票期权(或股票增值权)授予时薪酬总水平的最高比重,境内上市公司及境外H股公司原则上不得超过40%,境外红筹公司原则上不得超过50%。股权激励实际收益超出上述比重的,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或股票增值权)不再行使。

  不过,意见稿也指明,随着资本市场的逐步完善以及上市公司市场化程度和竞争性的不断提高,股权激励收益水平限制将逐步取消。

  意见稿对期权授予和行权业绩约束作出了明确规定,要求两个环节均应设置应达到的业绩目标,业绩目标的设定应具有前瞻性和挑战性。

  其中,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股权时的业绩目标水平,应不低于公司近3年平均业绩水平及同行业平均业绩水平。上市公司激励对象行使权利时的业绩目标水平,应结合上市公司所处行业的周期性,在授予时业绩水平的基础上有所提高,并不得低于公司同行业平均业绩水平。

  此外,限制性股票激励授予水平今后也要根据业绩考核结果确定。意见稿规定,上市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的业绩目标应不低于下列业绩水平的高者:公司前3年平均业绩水平、公司上一年度实际业绩水平以及公司同行业平均业绩水平。

  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方式方面,意见稿要求,上市公司可以三年(或项目战略期)为考核期限,若业绩考核(或战略目标)达到计划设定的目标要求,上市公司即可按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约定数量的限制性股票,其限制性股票激励收益原则上为考核期内薪酬总水平的30%。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出售或转让的时间应不少于两年,且应匀速出售或转让。

  意见稿同时强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重点应是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高管人员和核心技术骨干,不得随意扩大范围。境内、外上市公司监事不得成为股权激励的对象。

  国资委、财政部在2006年曾联合发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包括境内和境外两部分)。国资委表示,此次公布的补充规定征求意见稿,旨在就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中的一些问题作出进一步规范。

  新闻分析

  高管激励收益失控引发“封顶”设计

  国资委酝酿已久的《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补充通知”)日前终于亮相,这意味着国企股权激励在“审慎、从严”的基调上又推进了一步。

  这一补充通知最具冲击力的规定就是对激励收益作出了50%封顶的规定,对此,国资委收入分配局局长熊志军在接受《财经》记者专访时表示:“这并非很好的办法,但可以避免出现大多数人不愿意看到的结果。”

  股权激励放行高管收益失控

  《财经》记者多方采访获悉,无论是两个试行办法公布以来,央企股权激励的放行进程,还是新政策出台前的一再打磨,对于央企股权激励,国资委始终慎之又慎。尽管早在2006年国资委就先后出台了两个试行办法,但之后获准推行股权激励的企业却寥寥无几。

  然而,与国资委的审慎态度背道而驰的是,当初为“安抚投资者”而捆绑在央企海外上市的股权激励计划,曾经被视为“名义期权”,但近年来已在不同程度落到了实处。一些公司管理层业已获得实质性激励,且收益不菲。

  然而,监管部门对于国有控股的境外上市公司到底已授予了多少期权,兑现了多少,并不完全掌握。这一补充通知出台的背景之一,正是“目前部分上市公司在股权激励方案设计和实际运行过程中存在的股权激励实施条件过宽、业绩考核不严、预期收益失控等问题”。

  以颇具代表性的中移动为例,该公司从1997年推出期权激励计划以来,获得激励的范围已经从最初的董事、高管逐渐扩展至分公司高管和其他雇员。

  历年来,这家公司经理人员总计动用100.6714亿港元认购期权3.5395亿股;以行权时的市价计算,相关收益高达111.2196亿港元。

  限制政策应运而生

  一些国有控股境外上市公司近年来期权收益的水涨船高也引发了管理层的忧虑。于是相应的限制政策也应运而生。

  2006年1月,国资委出台《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并规定自当年3月1日起施行。办法要求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并规定期权(或股票增值权,下同)授予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期权每两年授予一次,授予后两年内不得行权;授予对象为公司高管人员和核心技术骨干,预期股权激励收益水平原则上应控制在其薪酬总水平的40%以内;等等。

上一页 1 2 下一页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以下是本文可能影响或涉及到的板块个股:
查看该分类所有股票行情行业个股行情一览
Topview专家版
* 数据实时更新:   无需等到报告期 机构今天买入 明天揭晓
* 分类账户统计数据: 透视是机构控盘还是散户持仓
* 区间分档统计数据: 揭示股票持股集中度
* 席位交易统计:   个股席位成交全曝光 点击进入
【 新浪财经吧 】

我要评论

Powered By Google ‘我的2008’,中国有我一份力!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08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