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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今日颁布纪律处分实施细则(2)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7月01日 03:18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三是明确了纪律处分基本程序。根据规定,纪律处分程序分五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相关业务部门开展调查问讯。相关业务部门在履行自律管理职责中,如发现相关被监管对象涉嫌违规,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除了被监管对象违规事实清楚且情况紧急、需要立即启动纪律处分程序等特定情形外,应以部门名义,向被监管对象发送纪律处分意向书,说明拟将采取的纪律处分措施、简要理由,并要求在指定时间内予以书面答复。

  第二阶段是纪律处分意向回复阶段。被监管对象应自收到纪律处分意向书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是否接受上交所将采取的纪律处分,对将采取的纪律处分有异议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阶段是相关业务部门提出纪律处分建议。该建议应包括被监管对象违规的基本事实、建议实施的纪律处分类型及理由等内容。

  第四阶段纪律处分审核。纪律处分委员会对相关业务部门提出的纪律处分建议进行审核,提出正式的纪律处分意见。纪律处分委员会根据审核表决结果,对提请审核的纪律处分事项,可作出如下三类处理: 一是认为应当予以纪律处分的,制作纪律处分意见书;二是认为相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遗漏违规事实、违规行为人的,将之退回相关业务部门补充调查;三是认为不存在违反本所业务规则情形,或者虽违反本所业务规则但情节轻微,无须给予纪律处分的,转交相关业务部门处理。

  第五阶段正式作出纪律处分决定。纪律处分委员会经审核认为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本所根据该意见作出决定,由总经理或其授权的副总经理签发。

  四是明确了纪律处分委员会的审核方式。根据规定,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方式,以召开审核会议为主。同时,为提高纪律处分的效率,快速处理市场违规行为,《纪律处分细则》根据“繁简分流”的原则,确立了简易的审核方式——通讯表决。根据规定,在对被监管对象进行通报批评、限制投资者的证券账户交易、被监管对象事先明确表示接受相应的纪律处分、以及事实清楚、情况紧急,需要立即启动纪律处分四种情形下,纪律处分委员会可以直接进行通讯表决,形成纪律处分意见。不过,无论是召开审核会议还是通讯表决,每次审核参与委员为5名,其中至少应有1名委员来自纪律处分事项涉及的本所具体监管业务部门,1名委员来自本所法律部门。

  据了解,上证所目前已正式成立纪律处分委员会,由20名委员组成。他们来自于上交所相关业务部门专业人员、法律部门专业人员及所外的专业人士。委员在履行职责中,以个人名义独立、认真地履行职责,提出审核意见,如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审核事由,应当回避。纪律处分委员会工作小组设于上交所法律部。另据了解,相关被监管对象对纪律处分决定不服且属于可申请复核范围的,可向此前上交所理事会下设的复核委员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相关纪律处分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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