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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拯救ST 洗壳活动被提升至法律层面(2)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6月13日 22:52 华夏时报
同时,由于减免的债务金额可以作为利润,此法可以让ST上市公司一举扭亏为盈。如,S*ST兰宝在2007年12月21日法院批准减免约13.5亿元债务的重整计划草案后,马上预计2007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将在3.5亿-4亿元左右,比去年同期增长1250%-1400%。而S*ST朝华在2007年12月24日法院批准减免约12亿元债务后,也发出业绩预告,预计2007年度盈利10亿-12亿元。二者原因同样是破产重整减免债务所致。 帮助ST上市公司玩债务游戏的,不光是破产重整,还有2006年开始实施、2007年上市公司年报采用的新会计准则。 沪深交易所发布的《新会计准则对上市公司2007年报的影响》都认为,债务重组对*ST、ST公司的影响较大,这些公司基本依靠债务重组扭亏为盈,债务重组收益直接计入净利润对于处于财务困境的上市公司,尤其是面临退市风险的*ST公司提供了“捷径”。 帮助“洗壳”而来 尹中余对于“破产重整的司法解释”的解读为,帮助ST等绩差公司“洗壳”而来。 此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万鄂湘介绍,我国法院审理最有难度的破产案件是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和证券公司三大类破产案件。而上市公司破产不仅关系到债权人的利益受损,广大证券市场投资人也可能血本无归。“因此我们对上市公司破产大部分是采取重整制度,这是在破产法中引入的一种新制度,它是通过法制化的渠道,使濒临破产的上市公司获得再生,同时也可能为广大投资者或股民减少一些损失。” 有学者提出债权人市场的建设,这种观点认为,建立一个债权可以相互转让的一个市场,关键要允许债权打折,而现在各大银行对于债权打折的市场化考虑不够,而且传统的市场监管体制对于债权打折市场的建立也有一定限制,因此相关政策应有所放松。 尹中余认为,其中的观点,没有考虑市场中政府到底应不应该干预,以及破产重整当中债权人应该承担的责任以及操作当中产生的腐败。 首先是“司法不可能真正独立”。因为“债务重组,一般由政府主持,之后才移交给法院。由于政府参与太深,所以在实际执行上,司法不可能做到真正独立。”换言之,由于很多重组是政府主导,债权人权益不可能在一纸司法裁定下就能够得到保护。 另外,根据他在实际操作当中的体会,上市公司最大的债权人是国有银行。 他介绍说,在实际操作中,在司法判决后,目前作为最大的债权人——银行而言,应该维护自己的权益。但实际上,这类金融机构作为债权人而言,根本不在乎自己的权益。究其根本,银行根本不想追索自己的债权,就想免责。因为银行追索自己的权益,其间价格很难确定。不管能够追索多少权益,难免有贱卖国有资产的嫌疑和在这当中当事人背上贪污的嫌疑。如果是法院的一纸裁决,这又是另外一个概念,即,银行不需要承担任何卖出资产后的责任。这就是银行的免责思想。 换而言之,目前的最大债权人不会在债权人市场当中担任任何角色。 如果真要建立债权人市场,还需要相当长一段时间。其间需要完成两件事情:一是尽快完善国内金融机构的产权体制改革;二是加快现代银行制度的建立。 那么,这类法规和司法解释的最大受益者,就是现在的部分绩差上市公司,ST公司是最为受益的群体。 他认为,这类绩差公司,按照《公司法》和《证券法》,早就应该退市。符合破产标准的,早就应该破产清算。但其间由于很多上市公司是政府的形象工程,以及重整这类绩差上市公司中,有远比其他方式为当事人和参与者提供更高的利益回报。这一领域,远比绩优公司的重组更容易产生腐败。 相关报道: 新浪财经独家稿件声明:该作品(文字、图片、图表及音视频)特供新浪使用,未经授权,任何媒体和个人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载。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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