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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机构申请证券评估资格须符合7大条件(2)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6月13日 02:37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设立分支机构,合并或分立,机构名称、地址、股东或者合伙人、法定代表人或首席合伙人发生变更,机构应当分别按照“81号文”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和第五条第(一)款的要求,向财政部和证监会报送备案材料。

  在每年3月31日前,机构应当按照“81号文”第六条规定,向财政部和证监会提交年度备案材料。

  记者:撤回、撤销资产评估机构证券评估资格的情形有哪些?

  相关负责人:主要有三种情形:

  一是资产评估机构发生不具备“81号文”第一条第(二)款第2项至第5项条件之一情形的,逾期未报告,未经整改,或者整改后仍未达到规定条件的,撤回其证券评估资格。

  二是情况变化导致资产评估机构不具备“81号文”第一条第(二)款第6项和第7项规定条件的,撤回其证券评估资格。

  三是资产评估机构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证券评估资格,撤销其证券评估资格。

  此外,资产评估机构终止或者不再从事证券评估业务的,应当主动交回其证券评估资格证书。

  记者:“81号文”印发后,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证监会联合授予的证券评估资格应当怎样处理?

  相关负责人:按照“81号文”第九条第(五)款的规定,持有原《从事证券业务资产评估许可证》的资产评估机构,在2008年8月31日之前向财政部和证监会报送《资产评估机构基本情况表》和《从事证券业务资产评估许可证》沿革说明后,其持有的许可证在2008年12月31日前继续有效,但根据第八条第(四)、(五)款规定,资产评估机构已经终止或者被依法撤销、撤回证券评估资格的除外。

  持有原《从事证券业务资产评估许可证》的资产评估机构,具备“81号文”第一条第(二)款第2项至第7项条件的,可在2008年7月1日以后申请换发新证。

  持有原《从事证券业务资产评估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相关机构,如继续从事证券评估业务,则应当在2008年6月30日之前,先按照《财政部关于做好资产评估机构过渡期末有关工作的通知》进行分设。分设的资产评估机构按照“81号文”第九条第(五)款规定履行了相关手续的,其证券评估资格在2008年12月31日之前继续有效。分设后,具备“81号文”第一条第(二)款第2项至第7项条件的,可在2008年7月1日以后申请换发新证。

  持有原《从事证券业务资产评估许可证》的各类机构,截至2008年12月31日,凡是不能满足“81号文”第一条第(二)款第2项至第7项条件的,财政部、证监会将撤回其证券评估资格,并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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