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财经

资产评估机构申请证券评估资格须符合7大条件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6月13日 02:37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财政部和证监会针对“81号文”联合答记者问

  ⊙本报记者 商文

  财政部和证监会4月29日联合印发了《关于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81号文”),引起了资产评估机构和证券市场的高度关注。就“81号文”财政部企业司和证监会会计部有关负责人日前回答了记者提问。

  记者:资产评估机构申请证券评估资格的条件具体有哪些?

  相关负责人:资产评估机构申请证券评估资格,应当符合以下7个条件:(1)机构依法设立并取得资产评估资格3年以上,发生过吸收合并的,还应自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满1年;(2)质量控制制度和其他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并有效执行,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良好;(3)具有不少于30名注册资产评估师,其中最近3年持有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且连续执业的不少于20人;(4)净资产不少于200万元;(5)按规定购买职业责任保险或者提取职业风险基金;(6)半数以上合伙人或者持有不少于50%股权的股东最近在本机构连续执业3年以上;(7)最近3年评估业务收入合计不少于2000万元,且每年不少于500万元。

  “81号文”同时明确,有下列任何情形之一的机构,不得申请证券评估资格:(1)在执业活动中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提出申请之日止未满3年;(2)因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证券评估资格而被撤销该资格,自撤销之日起至提出申请之日止未满3年;(3)申请证券评估资格过程中,因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被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的,自被出具不予受理凭证或者不予批准决定之日起至提出申请之日止未满3年。

  记者:具有证券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可以从事哪些业务?

  相关负责人:依法取得证券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可以从事涉及各类已发行或者拟发行证券的企业的各类资产评估业务,以及涉及证券及期货经营机构、证券及期货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及其管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资产评估业务。

  记者:具有证券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发生合并或分立后,其证券评估资格能否继承?

  相关负责人:这分为三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具有证券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在合并或者分立后仍然存续,且仍满足“81号文”第一条第(二)款第2项至第7项条件的,其证券评估资格继续有效。第二种情况是,具有证券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合并或者分立后新设的机构,不能继承原机构的证券评估资格,只有满足“81号文”第一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的全部条件,才可申请证券评估资格。第三种情况是,具有证券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被其他资产评估机构合并的,根据“81号文”第八条第(四)款的规定,其证券评估资格失效。

  记者:资产评估机构实行备案制度,请问报备要求有哪些?

  相关负责人:具有证券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实行备案管理制度,分为日常报备和年度报备两种。

上一页 1 2 下一页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Topview专家版
* 数据实时更新:   无需等到报告期 机构今天买入 明天揭晓
* 分类账户统计数据: 透视是机构控盘还是散户持仓
* 区间分档统计数据: 揭示股票持股集中度
* 席位交易统计:   个股席位成交全曝光 点击进入
【 新浪财经吧 】
 发表评论 _COUNT_条
Powered By Google
不支持Flash
·城市对话改革30年 ·新浪城市同心联动 ·诚招合作伙伴 ·企业邮箱畅通无阻